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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liam2001 (人間似水泊)》之銘言: : 我覺得這觀念有錯。 : 民主,一般來說不是指黨內民主,而是指全民的民主, : 黨內是不能有民主的, : 就像之前台灣的台聯黨有位立委因為不服從黨團決議被開除黨籍。 : 你會覺得這樣沒有民主, : 但是有些政策的東西就是要遵照黨團大多數人的意見。 : (不過,我也不清楚他們裡面是怎麼喬事情的) : 不然就無黨籍就好了, : 自由自在做決策。 黨內當然是可以有民主,而且是應該有民主的。 “好的民主”有一個前提,就是首先要遵守規則,行為有邊界。 在國家的層面,民主的前提是守法,要遵守國家的法律。 在黨內的層面,民主的前提是守紀,要遵守黨的紀律。 “不服從黨團決議”如果是屬于違反黨的紀律的情況, 當然是會受到相應的處分(處分有很多種,開除黨籍一般是最重的一種處分)。 但這并不能說明黨內沒有民主、不要民主。 否則,黨是誰開的?是某某黨首一個人的私黨嗎? 不民主,何以凝聚黨內人心?不民主,何以集思廣益? 只要一個黨不搞領袖個人崇拜,不是單純依靠領袖個人魅力來凝聚全黨, 那這個黨肯定是需要黨內民主的,問題只是黨內民主的范圍有多廣多深罷了。 既然在黨團內有限制,那為什么大多數從政者不做無黨籍,而要加入某一個政黨? 那是因為需要集體的力量。而集體為何成立?不同的集體有不同的宗旨、目標。 有單純為了某種具體利益而聚合形成的集體,比如為了在政權選舉中獲勝, 也有為了某種理念而聚合形成的集體,比如共產主義理想、臺獨理想、或某種宗教。 前一種集體,對加入集體的成員要求并不高,成員對集體的忠誠度也不高,好聚好散。 后一種集體,對加入集體的成員往往有較高要求,成員對集體的忠誠度也更高一些。 尤其是后一種集體,它更強調集體成員對集體共有理念的自愿的認同, 所以,如果它不是以領袖個人崇拜和傳銷洗腦為基礎來發展的話, 實際上它應該比前一種集體有更多的黨內民主。 中共之所以提“黨內民主”,也有歷史的教訓。 黨內民主遭到破壞的時候,中共也往往經歷巨大的損失,甚至有滅亡的危險。 在革命時期就有這樣的事例,但那個時候的黨內民主被破壞只是局部的。 而在文革時期,黨內民主遭到空前破壞,才致使了很多冤假錯案,有全局性的影響。 中共歷次黨章的變化就反映了這些教訓。 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黨章未明確寫普通黨員的權利, 因為當時中共是地下活動,紀律和服從更重要。 1945年6月11日中共七大黨章明確寫了普通黨員的四項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討論。 (二)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 1956年9月26日中共八大黨章將普通黨員權利擴張為七項,并提出要尊重黨員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 切實的討論; (二)對于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 (三)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 (五)在黨組織對自己作出處分或者鑒定性的決議的時候,要求親自參加; (六)對于黨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漢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黨 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七)向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 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 害黨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但1969年4月14日中共九大黨章(文革已開始)背離了八大黨章的正確綱領,在黨章中 肯定了根據“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的錯誤理論發動的“文化大革命”。在總綱 里充滿了個人崇拜的錯誤。特別是把林彪作為“毛澤東同志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列入 黨章,這在黨章的歷史上是從未有過的。九大黨章否定了八大已經明確的黨的工作重點 的轉移和黨領導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任務;在黨員條件上,取消了黨員權利和入黨預 備期,把八大黨章規定的黨員十條義務改變為“活學活用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 東思想”等五項接班人的條件。在組織原則上,取消了八大黨章中關于發揚黨內民主, 加強黨的集體領導,發揮下級組織的積極性、創造性等條文,并取消了五大以來設立的 黨的監察委員會。 1973年8月28日中共十大黨章沿襲了九大黨章的總綱和條文,只作了個別的修改和補充。 由于林彪反革命集團的敗露,十大黨章刪去了九大黨章中有關林彪為接班人的內容。 十大黨章繼續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強調“這樣的革命,今后還要進行多次。” 1977年8月18日中共十一大黨章是文革以后的第一部黨章。它恢復了八大關于把中國建 設成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的提法。在內容上與九大、十大黨章比較作了較多的修 改。譬如:在總綱及有關條款中增寫了關于民主集中制的內容;在黨的中央委員會,地 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黨要認 真執行“任人唯賢”的干部政策等等。但是,由于十一大仍然肯定十大的政治路線和組 織路線是正確的,十一大黨章沒能清除“左”傾錯誤的影響,繼續沿用了“文化大革命” 的錯誤理論、政策和口號。這些錯誤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才得到徹底的糾正。 十一大黨章恢復了入黨預備期的條款,但未恢復黨員權利的條款。 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黨章吸取了歷屆黨章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是在七大、八大黨章 的基礎上發展、提高而寫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黨章的教訓并徹底清除了十一大 黨章中存在的“左”的錯誤而寫成的。對黨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較充分、比較具體的規 定。而且吸取了歷史教訓,明確規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凡屬重大問題 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 凌駕于組織之上”。十二大黨章才恢復了黨員權利的條款,共八項權利,并明確“黨的 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一直沿用到今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培養和訓練。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 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 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 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 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 關於中國的無產階級專政這件事, : 就我個人的理解是從未出現的。 : 實際上是「無產階級的幹部」專政, 中共是思想建黨,重要的不是人,而是路線,或者說人是路線的載體。 在老一輩人去世以后,中共黨內不可能有僅憑借個人魅力就實現少數人專政的事了。 任何一個有意競爭頂端位置的人,重要的是他的方針路線能不能爭取到大多數人的支持。 (當然,在路線沒問題的情況下,還要看各種其它條件。) : 一定權力歸於少數人後, : 又不像台灣這樣有2選1的機制, : 就變成了有極高的權力,沒有被替代掉的恐懼, : 就自然的產生腐敗。 其實“有極高的權力”和“有被替代掉的恐懼”并不一定有很強的關聯。 “達摩克利斯之劍”的故事你知道吧?人人都在盯著“專制”的中共看著, 你以為中共的壓力和危機意識會比民主體制下的國民黨、民進黨來得小嗎? 在一個比誰更爛的競選游戲里,國民黨和民進黨有什么“被替代掉的恐懼”呢? 反正是輪流坐莊,“民主”的臺灣人民會允許某一個黨萬年執政嗎? 當然不會,而且大概對首腦的連任屆數也有限制的吧。 那無外乎就是今天花落我家,明天花落你家。 這屆沒選上不要緊,我們下屆還有機會。 競選失利,責任都推給黨的領導人就好了, 黨的領導人是可以隨便換,他們也樂意為了競選當演員, 可是黨會有多大“被替代掉的恐懼”呢? 兩黨制的格局下,當兩黨都墮落時,你們指望啥? 只有指望第三種力量(即新的進入者),可是第三種力量又哪是那么容易成長起來的? 兩黨都墮落的情況,跟一黨墮落的情況并沒有本質的不同。 新的進入者,該它出現的時候它才會出現,不出現都不行, 可未到它該出現的時候你硬要它出現,它就是生不逢時、長不大。 腐敗是應該治理的。 但如果以為只要“有被替代掉的恐懼”就可以消除腐敗,那就把問題想太簡單了。 : 所以中共的總書記,最好是由農民、工人每隔幾年投票選出,(1人1票) : 這才是我所認定的無產階級專政。 : 所以我對民主政治目前的理解是: : 領袖(決策者)由全體黨員(黨內)、全體選民(黨外)選出, : 但決策的本身還是應該交由少部分成功者來制定。 : 如果這些少數決策者自已的私心大於替全體國民謀福利的公心時, : 選民就靠投票的機制,再把另一群決策者選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238.254.45
goodhao1:那連被替代掉的恐懼都沒有的該怎麼辦XD 126.54.224.60 07/16 11:14
wo2323:兩個政黨背後的主人是同一位111.251.155.219 07/16 12:37
wo2323:怎麼換都沒有意義 人民的荷包只會一直縮水111.251.155.219 07/16 12:39
wo2323:沒開啟民智的選舉 比魔術還不如111.251.155.219 07/16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