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雯樹山。
頗贊成你的意見,不過有兩點補充。關於審議式民主跟監察院。
我百分百支持審議式民主的出現,這代表了台灣國民對台灣社會政治事項的參與
不僅熱情,而且願意花時間了解某項特定議題。但是要提醒一下這理論的提出,
在於補充而非替代現行代議制度,而提出的原因乃因對於行政官僚體系,也就專
家政治的不信任。
因此,審議式民主的出現,就是相信大眾、相信公民的理性,因此要讓特定社會
議題受影響的民眾,廣泛的進來討論,所謂專家會知識專門者只是進來輔助的邊
緣角色,所以幾乎不預設任何資格。
參加人將會是各行各業各種教育程度,有不同的背景不同的思想偏好。當然討論
前公民們會做功課,這樣才有論證的價值,但是不會事先設定門檻,否則就失去
廣泛公民論證的可能。
既然如此,所為知識門檻就是虛的概念了,也就是說,不必要在一開始的時候就
排除人為的認識的沒知識或其他條件資格的公民進來討論,反而要廣泛的搜尋,
讓受到某議案影響或關心的公民納入,再進行綿密的說服與討論。
而審議出來的結果,可能會有某些效力,可以督促行政官員且負成敗責任,當然
,結果也不能違憲。
舉例來說,米國的審判制度陪審團制,也有這種特色。我國公民投票法也是。
因而,如果把一般選舉權的資格限制,不僅違憲,更重要的理由是,將會是更明
顯的喪失必要性。假設國會立法限制選舉權資格的法案通過,法案目的是要提升
民主的效能與品質,而我們繼續假設其設計的目的不在於歧視、排除少數弱勢參
與、或掩蓋社會問題因而具有目的正當性。(其實,這此類法案在違憲審查的時候
連第一關可能都過不了。比如想想看,沒知識算不算社會弱勢,很有可能,就是
沒錢讀大學,教育要投資時間與金錢,不是每個人負擔的起)。
再假設,這樣限縮選舉權資格與提升民主效能品質經過廣泛研究已經是9成以上會
達成目標。(事實上不可能,且限制政治權利的審查非常嚴格必須如此認定,所以
又再假設一次)
那麼審議式民主的產生,就更直接的剝奪必要性。既然有其他手段可以達成一樣的
目的,也就更不用直接的牴觸憲法本文這種憲政上具有本質上重要性的權利。
最後,監院的問題是這樣,不囉嗦的簡短說明。
因為鐵拳無敵在一開始設計的時候就注定不可能會發揮效能了。
孫鐵拳建立民國很偉大,是暴力團夥的首領又是醫生又長得帥又可能跟慈禧有一
段情(誤),根本人生勝利組。但是監察權真的說不過去。
設計始點在於把此權力從立法權拉出來,目的再制衡國會獨裁與行政無能。那既
然是立法權拉出來的權力,監察院一開始的時候也是國會機關。而這就有點疊床
架屋了,為了規避國會獨裁又設計出一個國會,這個…有點不懂國父的想法了。
接下來修憲後也不是民意機關了,從現增修憲第七條看,監察院有彈劾、糾舉、
審計三權力,因此有準司法權與準立法權的性質。
以彈劾權為例。
彈劾權是抄18世紀英國國會的制度,目的是追究政治實力者的責任,避免下級官
員不敢打老虎。但是問題又是疊床架屋,追究政治責任國會有提不信任案的倒閣
權,追究法律責任有檢察機關與法院,因此英國人也沒再用過彈劾權了。而我國
打老虎設計的還有特偵組。(中華文化真的很恨老虎啊)
我們看彈劾對象也能發現端倪。不能彈劾總統副總統,因為沒有直接民意加持了,
這種事是國會來做的(憲法增修4條7項)。不能彈劾國會議員,因為本來監察院就是
國會同性質的憲法機關,當然更不能去彈劾國會議長了,因他也是國會議員(釋字
14號、釋字33號解是參照)。不能彈劾地方政治團體的官員,因為這是地方議會自
主的範圍。最後是只剩中央公務人員可彈劾。
那彈劾流程跟效果呢。兩人以上監委提議加上九人以上審查決定通過後,通過後,
通過後又怎麼樣了,還是沒有法律效果。只是移送公懲會。
堂堂五權之一的憲法機關的法律效果就是我要告你喔這樣而已。
那麼疊床架屋效力減一層,彈劾對象少效力再減一層,就是一群人開完會效力也只
是移送,繼續減一層。
然後又不只疊床架屋,又因為是割裂原本國會的權力,會增加憲政爭議。所以很久
以前的真相調查委員會,釋字585就規定是國會的國會調查權,那時候吵半天都是
因為鐵拳無敵當時的設計,然後這樣又是重複國會與監院的調查權設計。
又國會空得刪減預算卻又無審計權,減弱監督行政權的力道。最後五權之一的憲法
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這個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屬於行政法位階,最後還能
否定憲法位階機關的決定,這個怎麼看就是怎麼怪啊。
縱上,監察院設計很有問題。這個世界上的民主國家都是三權分立是有道理的。
最後晚安。感謝介紹過敏版,還蠻有幫助的,至少我要開始吃益生菌了,鼻子爆炸
真的是頗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8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