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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治港者,其實是很簡單的,白馬非馬的問題 所謂治港者,無非兩種定義,一種廣義,一種狹義 洋人有個說法,叫做三權分立,說的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要分立 分立之前的那個,就是廣義的政府,分立之后的那個行政權,就是狹義政府 所以基本法也分開不同的章節來規定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限和機構 港人治港,當然是指廣義的政府,行政立法司法都由香港人自己來處理 不然難道還要北京派遣法官和立法會議員? 法官屬于司法權,和立法權的立法會以及行政權的狹義政府并立 法官不屬于狹義政府的一部分,但絕對是廣義治港者的一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30.99.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05950106.A.9ED.html
Patrickov:反對者的論調一般是說白皮書把司法歸到 42.98.11.176 07/21 21:43
Patrickov:狹義的治港者類別 42.98.11.176 07/21 21:43
呵呵,一份白皮書,各自解讀 中國人和英國人取得了一致,和大部分香港人也取得了一致,但一小撮港人不服 ※ 編輯: lkcs (119.130.99.42), 07/21/2014 22: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