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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關於姓名權的解釋 http://wq.jxnews.com.cn/system/2008/06/10/002769550.shtml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幹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珣g競馱竿□□慈范u羌切彰□醞獾謀拭□14彰□約捌淥□嚶Φ拿□鄭□魏穩碩疾壞脢繕妗?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鬥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於商業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準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後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於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依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侵權表現﹕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 在 [email protected] (SaltLake) 的大作中提到: 】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一定要堅持下去)》之銘言: : 孩子不滿意父母給的名字可以到政府單位要求變更還是需要特別理由? : 除了名字 姓氏可以變更嗎? : ................... -- ※ 來源:‧水木社區 newsmth.net‧[FROM: 221.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