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ail protected] (毛毛貓)》之銘言:
: nfish又來摸黑台灣了﹖
: 雖然對台灣的司法中演戲的那一部分看不起
: 但絕對不認為整個台灣司法界能糊塗到nfish的程度
糊塗??
你對台灣的法律懂多少??
開玩笑,自由與民主是在法治的前提下,不是甚麼都能亂講亂搞
人身攻擊刑法上就是有罪的,前面那個叫我"垃圾"
ptt 都有法律版,可以讓你去問問
時間:94年3月1日
被告:邱姓、王姓民眾
案情摘要:停車糾紛罵擔任老師的鄰居是龜兒子。
判決結果:桃園地院判賠10萬元。
時間:93年9月
被告:羅姓婦人
案情摘要:罵人「眾男騎」、「殘花敗柳」。
判決結果:台北地院判賠40萬元。
時間:93年8月
被告:田姓婦人
案情摘要:罵小姑「討客兄」。
判決結果:苗栗地院判賠8萬元。
時間:92年8月
被告:柯姓體育老師
案情摘要:以「三字經」、「六字經」罵同事。
判決結果:台北地院判賠50萬元。
時間:92年8月
被告:邵姓女子
案情摘要:貼罵人「只注重淫慾而不謀其政學生之福」大字報。
判決結果:台中地院判賠5萬元並登報道歉。
時間:92年6月
被告:張姓女子
案情摘要:到珠寶店前懸掛「豬寶」招牌或手持「我買珠寶被騙,還我公道」的標語。
判決結果:最高地院判賠30萬元並登報道歉。
時間:91年11月
被告:北縣林姓校長
案情摘要:罵人「共產黨」、「耍流氓」。
判決結果:士林地院判賠15萬元。
時間:91年5月
被告:蔣姓女子
案情摘要:以「三字經」罵人。
判決結果:彰化地院判賠2萬元。...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 3 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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