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年,國民政府舉辦了第一次公務員高等考試,為國綸才。
直至民國三十九年,南京淪陷,考試院遷至台北。
之後,大陸地區的公務員招考,變由北京的共和國政府舉行。
不管是國府時代,抑或是共和國時期,公務員考試一直都是僧多粥少的景況。
有鑑於此,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務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並按省區分別規定錄取名額,分區考試。
前述的規定,不但保障了各省同胞的福利,亦保證國家的公務員,不會由少數幾省壟斷。
當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亦在台灣省舉辦了公務員考試。
爾後,戡亂失利,國府於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宣布播遷來台,就沒有在對大陸地區進行
公務員招考。
而當初跟隨政府來台的人員中,大都是南京中央政府或是鄰近省份的公務員、軍人及眷屬
。
他們的子女,很多長大之後,都選擇參加公務員考試。
雖然,國民政府已失去大陸地區的統治權,但是依據憲法之規定,參加考試的人,還是按
照各省區來決定錄取名額,直到民國七十多年。
爾後,便無此項規定。
公務員各考試,依照政府之需要,加上考生之分數高低來予以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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