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line (Ciline)
看板Cross_Life
標題Re: [請益] 關于法官的一個小問題
時間Fri Dec 12 21:04:47 2008
※ 引述《qibusini (qibusini)》之銘言:
: 剛才看到陳水扁一案的法官名單
: 發現兩個沒見過的名詞,一個叫做受命法官,一個叫做陪席法官。
: 請問主審法官、受命法官、陪席法官這三者的關系是如何的呢?又各有如何的職權呢?
: 上網google一下,發現沒找到答案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刑事案件除了一些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第一審是採合議制
也就是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以前第一審是採獨任制,後為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改採合議制)
中間坐的是審判長,擁有訴訟指揮權,亦即有指揮整個訴訟進行的主導權
(包括訴訟進行的流程,裁示檢辯雙方異議有無理由、證據提示、法庭秩序的維護等)
右邊坐的是受命法官,也就是本案的承審法官
為什麼說是本案的承審法官呢?因為案件是分給他
準備程序、調查證據是由他進行,判決原則上也是受命法官寫的
(但判決結果是要經由三位法官共同評議,取多數決,掛名也是掛三位法官的名)
左邊坐的是陪席法官,是合議庭的一員,也是參與評議的成員之一
雖然只是陪席(意思是說,這案件不是分給他,他只是參與開庭、參與評議)
但一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訊問被告、證人,事後參與評議
對於案情的了解不若受命法官深入,也不進行證據調查
(因為該案是屬於受命法官的案子)
職權上來說,審判長是進行訴訟指揮之人
但實際上受命法官才應該算是承審本案的直接法官
(案子是分給他的,他必須要全盤了解)
而陪席法官的角色一般來說比較沒那麼突出
但以評議來說,因為是採多數決,所以沒有說審判長的意見就比較重要
陪席法官意見就比較不重要,就是通過表決
即便評議的結果是受命法官不滿意的,他也得照著評議的結果寫判決
大致上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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