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ibusini (qibusini)》之銘言:
: 剛才無事去wiki上面翻ROC刑法,發現有幾條挺覺得迷惑的,所以想請益一下對岸的朋友:
: 1)第九十條的“強制工作處分”,在實際中被執行過嗎?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盪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于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工作。”,是否台灣的犯人在監獄內是完全不用做工的呢?如果要判服勞役,則用這條
: 呢?
: 2)第二百三十九條有個“通姦罪”,那是不是要是老婆看到老公有外遇,就可以拿這條
: 去法院告官,然後讓老公被抓去關啊?感覺通姦罪是一個很少見的罪名,在大部分地方,
: 貌似只有回教國家才有,感覺怪怪的。
: 3)第二百四十條的“和誘罪”和第二百四十一條的“略惑罪”,什麼叫“和誘”啊,
: 什麼又叫“略誘”呢?為啥誘惑18歲以上的公民也違法呢?還是說ROC規定是20歲才成
: 年?
: 4)第二十四章規定了一整章的“墮胎罪”,其中第二百四十八條更是規定了“懷胎
: 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
: 說台灣是不允許“夾娃娃”的啊?如果懷孕就要生下來,不然就是刑事罪呢?
: 謝謝
我只回答我知道的部份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年滿18歲以上之公民犯罪需負完全之刑責
但在民法中另有規定,年滿20歲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也就是年滿20歲才成年的意思。
在這點上定義必須注意一下 [須負完全刑事責任] 不等於 [成年]
至於通姦罪,這的的確確是施行中的法律
不過是告訴乃論,所以不告不理。
因為是告訴乃論,所以通常是用來處分第三者的
除非夫妻已經鬧到無可挽回,才會連外遇的配偶一起告進去
其實台灣一直在討論通姦除罪化的問題,
近幾年的實務上也很少真正因此最而坐牢的人
只要不是太過誇張的情結,法官通常都判決六個月以下徒刑並可易科罰金
判重一點的也多數會搭配緩刑判決
所以大概都只是罰錢或緩刑了事,真正去坐牢的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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