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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還有幾個小疑問想請教一下。 ※ 引述《koukai2 (大航海時代II)》之銘言: :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盪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于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工作。”,是否台灣的犯人在監獄內是完全不用做工的呢?如果要判服勞役,則用這條 : : 呢? : 印象中 在監服刑之人每天要到工場做些勞動賺錢 : 第九十條的強制工作處分屬於保安處分 : 依大法官釋字第528號解釋: : 目的在於對於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者 : 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勞動方式,培養其勞動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 : 於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力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 : 兩者目的並不相同 從您所言,似乎“強制工作處分”,只是要求其強制工作,而不限制其日常的人身自由, 處分的強度比刑罰為輕。 不過為何是在“于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而不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從監獄出來 以後呢?這麼說,是不是意味著一個人如果同時被判處強制勞動處分和有期徒刑,是先 執行強制勞動處分,再執行有期徒刑呢?還是我的理解在哪兒出了偏差? : : 2)第二百三十九條有個“通姦罪”,那是不是要是老婆看到老公有外遇,就可以拿這條 : : 去法院告官,然後讓老公被抓去關啊?感覺通姦罪是一個很少見的罪名,在大部分地方, : : 貌似只有回教國家才有,感覺怪怪的。 : 是 通姦是刑事責任 : 但是不是老婆"看到"老公有外遇就可以去告官 : 得要老婆證明老公與相姦人有"性交"事實才告得成 : 至於本條是否需要除罪已經吵很久了 那麼,假設老婆知道老公有外遇,老婆要怎麼“抓姦在床”呢?做一個假設,假設老公的 和第三者的床上活動都是發生在第三者的住宅內。那麼住宅非依法是不能強制進入了,是 否就意味著老婆永遠沒法“抓姦在床”了?還是說老婆在掌握了初步証據之後,可以向法 院申請搜查令,通過司法強制力進入第三者的住宅搜集通姦証據呢? 如果老婆搜集到的証據是証據學上的“毒樹之果”,例如非法破門而入拍到的照片,在法 律上是否能作為証據認定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6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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