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mu1a0ne (F-1)
看板Cross_Life
標題Re: [問題] 關于台灣的征兵
時間Fri Apr 10 21:44:41 2009
請見"兵役法"及"徵兵規則"
※ 引述《twed (doudou)》之銘言:
: 請問台灣服兵役時對軍種能有選擇嗎?
不能 是用抽籤的 抽的是"軍種"
: 比如能否挑選參加陸軍還是海軍,或者空軍?
: 海軍和空軍的服役是不是都有特殊要求?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4 條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第 15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第 20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
六、被俘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
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 35 條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徵兵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兵役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19 條 經徵兵檢查後,適服現役之役男,應以抽籤決定軍種、主要兵科及徵集順
序。
第 2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並以鄉 (鎮、市、區) 為單位,
在各鄉 (鎮、市、區) 公所指定地點舉行,並擬定抽籤計畫,編造抽籤名
冊及編成各鄉 (鎮、市、區) 抽籤組。
前項抽籤名冊,應按役男體位等級、教育程度編造之。
第 21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抽籤十日前,以抽籤通知書,將抽籤時間、地
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參加抽籤之役男。
第 22 條 實施抽籤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派員監督,由鄉 (鎮、市、區) 長
主持,指揮所屬人員辦理,並得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
證。
第 23 條 抽籤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到場行之;未到場者,由鄉 (鎮、市、區
) 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代抽結果應通知役男。
第 28 條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如附
件) 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
證明,向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延期徵
集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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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3.230
推 shinywong:抽簽如果在大陸肯定貓膩一大堆啊 220.166.46.215 04/10 21:59
→ trinity1103:"抽籤"~ 台灣古早以前也謠傳有冷凍法 59.115.2.82 04/10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