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not77 (豪豬)》之銘言:
: 台灣的使用權部分指的是土地而非房子
: 例如台北"京站"之與國道客運站共構的案子來說,
: 你買到的是持分土地50年的使用權,以及房子所有權
: 台灣目前都還沒有使用權到期的案例可尋,所以也不知道以後會怎麼處理
: 不過如果政府想徵收重新利用這塊地的話,大概住戶就虧大了
: 只能領取地上物補償金以及少許搬遷補貼
: 但在一般房產而言
: 都是購買土地與房屋的所有權
: 政府要徵收的話,必須付出公告地價等額徵地以及地上物補償金,
: 搬遷津貼等,因為法律有規定政府可強制徵收的條文,
: 所以其實有所有權跟使用權最大的差異我想大概是
: 被徵收時所可以領的金額多寡吧
: 而且,買所有權的地要負擔地價稅給政府
: 買使用權的地要付地租給政府
: 感覺沒差很多@@@@
: 畢竟不管制度上是不是土地國有
: 實際上土地就是國有的阿......@@
: ※ 引述《FlyinDeath (死之舞)》之銘言:
: : 一般台灣的不動產買賣是很少會提到"n年使用權"這種字眼的
: : 畢竟買賣的是所有權,既然東西是你的,你要用多久就用多久...
: : (雖然一般建物壽命大概50年上下,不過只要不是危樓就可以繼續住)
: : 而且一般不動產的買賣,不是只有買賣房屋本身
: : 還擁有有土地的所有權 (如果是公寓大樓的話就是比例持分)
: : 你要把房子打掉重蓋都沒問題,不會因為建物消失了就失去權利。
: : 有些比較不常見的狀況是租用公有地蓋私人建物,這種就只有建物的所有權
: : 房子拆掉就啥都沒了,頂多領到一些補償金而已...
: : 還有就是像捷運共構的套房,買的是50年使用權,這個可能跟大陸比較像
: : 不過至少有契約保障,只要你有付錢,50年內不會有人來趕你
這裡的土地持有方式是有土地權狀的
繼承條件消失及持有人身故後,也就是成無持有人(自然人/法人)的情況下
假設沒被黑白道給違法過戶,就是依法收歸國有,國有財產局就會增加一筆需處分的不動產.
不過懂法律的人會更清楚,我只是門外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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