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ail protected] (毛毛貓)》之銘言:
: 想了想﹐決定不和你講了。
: 這裡不是法律常識版也不是經濟常識版。
: 建議你自學“用益物權”概念和“折現值”概念去。
一般私人的房地產買賣大部分都是所有權的買賣,很少有用益物權的買賣
以前最常見的用益物權是永佃權,耕者有其田之後永佃權實際上也等同於消失了
大陸土地只有用益物權的買賣,而沒有所有權買賣
那是因為土地國有才有的特殊狀況,不是常態
所以才說不能拿大陸的狀況來看台灣
你對特殊狀況習以為常之後,常態看起來反而不正常了。
至於折現值,那就要看你想把什麼東西給折現
如果你要把地價稅當成國家收取的地租來折現
那不知道要折到幾百年後才會等於實際上土地的價格
因為地價稅本質上並不是國家跟你收的地租
你硬要把他套進去,計算上當然還是可以算出一個很誇張的數字
只是中心思想完全不符而已。
況且,就算把現行1%的地價稅率改以市價計價而完全不調整
也不可能不到五十年累積地價稅就跟地價相當
這不用什麼高深的折現模型,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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