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ictoraza:上網百度刑事訴訟法~你可以解決你的問提 219.84.61.119 10/29 23:07
最近在天涯看了一些文章
發現兩岸在押人方面的規定與程序相當不同
大陸上我大致上是看到~警察抓到犯人,筆錄後可以先丟進看守所刑事拘留
檢察院的檢察官偵查後開立逮捕令(可能耗費很多天)~然後之後就是合法的羈押了..
詳細狀況是如何呢?有沒有人能夠詳述一下...
因為這與台灣的程序非常不一樣
台灣的程序是,
如果是警察抓到人犯,或是刑事局或調查局約談,
較大的案件必須筆錄完後「立刻」
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開偵查庭,若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
必須「立刻」向法院法官聲請羈押許可,由法官審判後才能夠裁定羈押
由法官裁定羈押後才能把人丟進看守所
當然檢察官也有交保 飭回的選項..不一定要聲請羈押
法官也可以有羈押禁見 羈押 交保 飭回的選項
而且因為都要立刻移送,不移送就要立刻放人
所以台灣的法院與地檢署都是24HR 全年無休
就算三更半夜有人犯上門也要立刻組合議庭(至少三法官)審理裁定
所以看到大陸的方式有點難理解..
所以大陸的警察就有拘留人犯的權力?
台灣警察擁有羈押權已經是數十年前的事情了..
檢察官可以直接裁定羈押也是十多年前的歷史
最後修法只要是要押人一定要法官裁定才可以..
希望有對岸瞭解程序的人可以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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