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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 1 條 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 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 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 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7 條 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