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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強姦的規定就比較傳統 根據以下條文看起來 在這方面的觀念和中華民國刑法再一九九九年修正之前一樣 刑法上 不承認男人被強姦或者猥褻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4.109.194.36
VOY:"情節惡劣"這種違反法律明確性的構成要件竟然 114.27.152.77 08/21 10:16
VOY:也可以出現在刑法...大陸人真是強!! 114.27.152.77 08/21 10:17
sevenhahaha:我懶得回了耶 = = 111.184.13.152 08/21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