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
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
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
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法律沒規定善意或惡意哪個比較嚴重或哪個有罪,只有說「不准預報」。
另外這法沒有刑事責任的描述,就是罰錢而已。
在台灣,亂預報地震引起民眾極度不安的可能性相當低,
先前某位用耳鳴預測地震的人也沒什麼人理,
而他也沒有明確的說出地震的規模、深度、詳細位置和確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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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209.115
關於法律的處罰,其實台灣的法律是有專門的法在處理亂報地震的,
只是似乎定得不夠清楚,或者說真的去執行會有很多人被罰,
所以氣象局好像沒有真的開罰過。
氣象法
第 17 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
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
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定之。
第 18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
。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
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19 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
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
第 24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
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
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