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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先去搞清楚台灣的司法體系怎麼歧視大陸新娘的吧。 跟納粹歧視猶太人基本一樣。 不管真結婚﹐假結婚﹐隻要來自大陸那麼就和所有來自其它國家的 外籍新娘享受不一樣的政策﹐這就是典型的歧視。 具體你看這段就明白了 以婚姻作為移民進入台灣途徑的“外來新娘”有兩大組群﹐分別來自祖國大陸和其他國 家﹐但兩大組群所適用的台灣地區規范及主管機關並不相同﹐對“大陸新娘”而言形成 極不平等的差別待遇﹕ 1、外籍新娘 所謂外籍新娘﹐系指台灣與大陸籍以外者的總稱﹐其以東南亞國家較為常見﹐且以 越南為數最多。依據台灣地區所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2項規 定﹐將移民政策的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以台灣地區“內政部移民署”為主管機關﹐ 適用台灣地區“民法”與“國籍法”等相關規定﹐亦即外國人為台灣人民的配偶﹐於台 灣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繼續3年﹐得申請歸化入籍。 婚後即可進入台灣﹐ 依親居留﹐其工作權利、社會保險等並未受到限制。 2、“大陸新娘” “大陸新娘”以台灣地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適用台灣地區“民法” 與所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等相關規定﹕ (1)依據2008年6月25日新修正的所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 簡稱“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 進入台灣地區團聚……” 這意味著“大陸新娘”並不因結婚當然取得自由進出台灣的資 格﹐尚需提出申請並有一定期限的停留限制﹔對於婚後欲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者﹐ 亦須符合該條的“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若欲通過在台工作的收入貼補家用 ﹐也需達前述的必要條件﹐且設有受雇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的具體 前提制約﹐ 而上文所述的外籍新娘嫁入台灣不需工作証﹐即可進入職場工作﹐以增加家 庭收入。 (2)“大陸新娘”取得身份証以永久居留的問題。據目前的規定﹐“大陸新娘”婚 後至少須等8年﹐ 即經“條例”第1款規定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台 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得申請長期居留﹐基此得再以長期居留滿2年﹐符合“一 、在台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二、年滿20歲。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提出喪失原籍証明。五、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全部達此高標 準時﹐方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取得身份。 【 在 [email protected] (t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說台灣政策對陸籍配偶限制較多﹐是歧視﹐是納粹 : 但世界各國對中國配偶假結婚的嚴重情況都有因應措施 : 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都是嚴查假結婚的 : ................... -- 本次回帖之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漢字、拼音、外文字母、單詞、句子、圖片、影像、錄音﹐以及前述之各種任意組合等等)完全是復制粘貼﹐來源於國際互聯網﹐本人並不明白其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於對所復制粘貼之內容的識別、閱讀、理解、分析、記憶等等)﹐故本人不對以上及本內容負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刑事、民事責任)及其他潛在責任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國家已存在、正在形成、未來將形成之的法律法規之責任)﹐請不要跨省追捕(包括但不限於省級市級州級縣級鎮級鄉級村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等等任何機構、單位、組織及該機構、單位和組織中的任何個人)。要詳查請親自直接聯系原作者 ※ 來源:‧水木社區 newsmth.net‧[FROM: 182.48.11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