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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規定不等於歧視性的政策﹐明白麼﹖ 比如你說中國移民應該更晚才能取得長期居留權﹐取得國籍。 中國移民應該要求更頻繁的到管理部門報道背書﹐這些都可以﹐這些都談不上歧視性政 策。但是我前面帖過﹐非大陸的外籍配偶結婚即可獲得自由出入權﹐並且自然取得在台灣的 工作權。而大陸籍的配偶既便獲得了長期居留權﹐依然不能獲得工作權。想要工作必須申請﹐並且工作年限最多1年﹐並且不能變更雇主﹐這個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對一個人的基本人權的侵犯簡直是赤裸裸。 這個政策類比為納粹三十年代對猶太人的政策是一點不為過的﹐你翻遍全世界所有的移 民條款﹐你是絕對找不到第二家的。 西方國家的移民政策對人口大國都會偏嚴﹐但是一般來說一旦結婚就構成了入籍的直觀 條件﹐這也才是為什麼那麼多假結婚的根源。而在台灣﹐對不起。結婚也不讓你入籍﹐也不歡迎你來台灣住﹐來台灣陪老公陪公婆了﹐對不起﹐剝奪你勞動的權利。你隻能作為台灣老公的附屬品﹐脫離了老公你不能工作﹐不能養活自己。 這個規定確實太特別了。 我前面說過了﹐現在是大部分跨海峽婚姻都選擇大陸定居了﹐未來怎麼樣﹐我觀台灣族 群矛盾十年﹐可以想象這種應該進墳墓的政策未來的下場。 【 在 [email protected] (ta) 的大作中提到: 】 : 全世界移民政策對中國特別規定的又不隻台灣 : 美國、加拿大、紐澳、西歐各國﹐比台灣更嚴格的多得是 : 想要別人不針對你做規定﹐就要先管好那些少數不守法、鑽漏洞的人 : ................... -- 本次回帖之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漢字、拼音、外文字母、單詞、句子、圖片、影像、錄音﹐以及前述之各種任意組合等等)完全是復制粘貼﹐來源於國際互聯網﹐本人並不明白其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於對所復制粘貼之內容的識別、閱讀、理解、分析、記憶等等)﹐故本人不對以上及本內容負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刑事、民事責任)及其他潛在責任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國家已存在、正在形成、未來將形成之的法律法規之責任)﹐請不要跨省追捕(包括但不限於省級市級州級縣級鎮級鄉級村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等等任何機構、單位、組織及該機構、單位和組織中的任何個人)。要詳查請親自直接聯系原作者 ※ 來源:‧水木社區 newsmth.net‧[FROM: 61.50.14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