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ail protected] (宋思明)》之銘言:
: 看三立新聞說 有個高中生 對日本地震 發表了些幸災樂禍的言論
: 丫們校長還要該學生 必須道歉
: 為什麼啊 ﹖ 難道不是言論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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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儂好!工號三零兩,親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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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2.66.35.21
社會規范有三種層次
法律是最被動、最謙抑的一個層次
言論自由的保障屬于法律范疇
嚴格來說,這些人(例如立委助理)并沒有實質涉及對具體個別人誹謗、侮辱等
所以要追究法律責任是有困難的
但是從學校教育來看,校長基于教育責任,當然有權要求學生道歉
因為這是泯滅人性的言論
這個道歉,不是因為他犯了什麼罪,而是他違反了社會公認的道德
當然,如果有個別的社會環境倡導的是仇恨、自私、非倫理的道德觀
那這個社會環境下的高中生應該可以不用道歉
反正估計校長自己也不覺得有什麼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