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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范有三種層次 法律是最被動、最謙抑的一個層次 言論自由的保障屬于法律范疇 嚴格來說,這些人(例如立委助理)并沒有實質涉及對具體個別人誹謗、侮辱等 所以要追究法律責任是有困難的 但是從學校教育來看,校長基于教育責任,當然有權要求學生道歉 因為這是泯滅人性的言論 這個道歉,不是因為他犯了什麼罪,而是他違反了社會公認的道德 當然,如果有個別的社會環境倡導的是仇恨、自私、非倫理的道德觀 那這個社會環境下的高中生應該可以不用道歉 反正估計校長自己也不覺得有什麼不妥 ※ 引述《[email protected] (宋思明)》之銘言: : 看三立新聞說 有個高中生 對日本地震 發表了些幸災樂禍的言論 : 丫們校長還要該學生 必須道歉 : 為什麼啊 ﹖ 難道不是言論自由嗎﹖ -- 發哥的疑難雜癥事務所您好,請直撥分機號碼;或撥零,由總機為您服務。 嘟~~嘟~~儂好!工號三零兩,親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66.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