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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件根本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而是偏激發言者對自己所屬團體造成傷害,或 使自己所屬團體成為對手攻擊的目標,因此受到輿論監督或是所屬團體內規處罰, 並不是犯法行為。 如果一個市井小民或流浪漢不顧輿論壓力,堅持發表偏激言論,只要沒有達到誹謗 的標準,在台灣還真的是無法可管。 ※ 引述《[email protected] (羅大佑的粉絲)》之銘言: : 如果在台灣﹐中國大陸被台灣媒體的謠言和謊話描繪成一個倡導仇恨自私和非倫理的 : 社會環境﹐那麼台灣人民就可以使用仇恨自私非倫理的語言暴力而不需要負擔任何道德 : 責任了麼﹖ : 如果是這樣﹐那麼顯然台灣現在正處於一個倡導仇恨自私和非倫理的社會環境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202.2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