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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ec2 (^^y)》之銘言: : 反日言論在台灣是犯法的嗎?請不要迴避這一點。 : 有本事去立法,台灣人不准口出對日本不敬的言語, : 要不然請某團體尊重別人表達意見的自由。所謂的"尊重"就是不拿個人 : 言論出來搞公審,上綱上線,甚至進行人身攻擊。私底下愛怎麼批評他 : 那是某團體的自由。 在路上撿到錢要求三成酬謝金也沒犯法啊 還超級合法哩 P大是台灣人吧 這種媒體公審不就是台灣特有的生態嗎 沒犯法 可是輿論壓力就是很沉重啊 倒是不用無限上綱到什麼某團體怎樣 在台灣這種被公審的肉靶這件事絕對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 另外人身攻擊部分是公審者與被公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這邊討論這個意義不大 犯法了就提告 : 另外我認為立委辦公室主任的確是市井小民,難道當立委辦公室主任有 : 什麼特權嗎?如果當立委的主任可以有特權,我們算什麼民主國家? : 再說一次,美國的歧視言論是"違法"的,請不要把某團體親日道德觀與人家 : 的法律放在同一個位階看待。謝謝。 你認為是 其他部份人卻不認為是 我想大家都有一些主觀的想法觀念 我只能說這件事情對黃昭順來說是一個名聲的重大損害 光就這一點 該辦公室主任的影響力我想就足以遠勝市井小民 簡單來說 就是痛腳被人抓到 現在藍綠惡鬥的這種事情 根本就不是個案 --
olduck:紅豆生南國12/25 16:07
newmatt: 春來發起痴12/25 16:56
asdfzx: 願插郭采潔12/25 17:34
otakuwill: 恥物最香濕12/25 17:39
a01000a:王摩詰-香濕12/25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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