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ail protected] (羅大佑的粉絲)》之銘言:
: 我隻想知道﹐如果趙治勛在汶川地震的時候發表這樣的臉書會被要求辭職道歉麼﹖
: 如果一個高中生發表類似言論會被校長要求道歉麼﹖
: 言論自由本身我並不懷疑﹐但是在“倡導仇恨自私和非倫理的”社會環境中﹐這樣的
: 言論自由本身代表正義麼﹖
你把問題想得太複雜了。
高中生或趙先生可以不道歉,他們沒有犯法,這在法律保障他們言論自由的範圍。
事實上趙先生也沒有道歉,他主張各人價值觀不同。
這跟正義也沒關係,純粹他們在與論壓力下所做的選擇不同罷了。
(他或許可以跟順姨抗議自己權益受損,但順姨也考量到他個人利益的損害。)
在正義方面,如果我們假設社會正義與社會主流價值判斷成正相關的話,
輿論或許反應這個社會對某種價值的喜好或厭惡。
而這種判斷不見得跟法律有關係。
如果你想假設當年汶川地震,有像趙先生這樣身分的人,說出類似的言論,
那就跟上面我說的一樣,要分成兩個層次來討論,
如果你質疑的是台灣社會,或者說台灣人民針對正義有雙重標準,
在我個人的想像裡,你的擔憂恐怕是其來有自,
不過另一方面,媒體並不會因為這樣就忽略該人失言,輿論本身是可以被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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お前のやったことは、全部すべてまるっとスリっとゴリっとお見通し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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