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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mu1a0ne (F-1)》之銘言: : 傻傻的 : 居然把言論自由照字面翻 自以為是的理解 : 一堆憨呆的台灣人不懂言論自由也想插一腳 : 言論自由的涵義 從來就是針對 政府VS人民 之間的言論的控制(規範)程度(權利) : 今天高中生 對日本地震 發表了些幸災樂禍的言論 並不違法 : 你要理解清楚 今天的問題根本不在於違不違法 也不在於言論自由 : 而是牴觸了 人與人之間的善良風俗 做出反盜得令人不齒的事情 遭人唾棄 : 這個高中生想要幸災樂禍一百萬遍都沒問題 只要不違法 國家完全不能拿他如何 : 這樣你懂了嗎? : John Stuart Mill 所寫的"論自由" 這本書 設定了當代自由主義的根本道德基礎 : 其重要性與 政府論 國富論 並列 : 論自由這本書嚴復將其翻譯為《群己權界論》 : 政本書的主要內容是在講言論的限制 : 雖然你的問題與言論自由根本無關 額外告訴你 言論自由的重點在於限制 : 而不在於完全自由 是這樣沒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題下,享有言論自由 高中生不違法,立委助理也不違法 而對他們的言論提出質疑的鄉民或路人也一樣不違法 除非雙方在文字交鋒時觸犯到妨害名譽(公然污辱,誹謗) 則可依法律程序提告 今天高中生的校長要求高中生道歉,他有不道歉的自由 而立委解除助理的職務,這也是該立委的自由 所以那些喊著要言論自由的,還是把言論自由的定義搞清楚再說 至於臉書文字是否為私有領域? 這種大家都可以看到的網頁,跟私密日記根本沒有可比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53.239
puec2:請問你的臉書,借看一下? 03/15 16:21
Change1224:不好意思,沒在用 03/15 16:23
puec2:那你的網誌,借看一下? 03/15 16:24
不好意思,也沒在用這玩意兒 今天你如果主張臉書為個人私密資料,是被竊取並散播的 當事人自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去提告 ※ 編輯: Change1224 來自: 218.161.53.239 (03/15 16:26)
puec2:你必須承認臉書性質上就是私密的討論空間。 03/15 16:45
puec2:如果因為人家設定上的問題被你不小心看到。 03/15 16:46
puec2:就可以截取用來對個人做無情的輿論制裁的話。 03/15 16:46
puec2:那是不是種在沒有柵欄的院子裡面的東西,都是要送人的? 03/15 16:46
這位的是不是私密討論空間,這還有待商榷 但如果自認權利被侵害了,也是該按照法律程序提告阿 言論自由的基礎就是完善的立法與執法,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不是嗎?! 一次要告5000人也是可以阿 ※ 編輯: Change1224 來自: 218.161.53.239 (03/15 16:53)
proden:樓上,有個相近的事件不知道你怎麼看? 03/15 16:52
proden:當年陳唐山鼻屎國言論,是因為他以為那是非公開場合 03/15 16:53
proden:沒想到參與者有記者報導他的私人場合言論 03/15 16:54
proden:您覺得他應該道歉嗎? 03/15 16:54
puec2:不應該 03/15 16:55
proden:輿論逼他道歉下台合理嗎? 03/15 16:56
puec2:把這種言論放大的記者比較有問題。 03/15 16:56
puec2:不合理。 03/15 16:57
puec2:怎樣,有沒有很失望? 03/15 16:57
proden:當然沒有,我很樂意接受多元意見,只是很想理性討論 03/15 16:58
proden:所以你認為言論不該受到道德指責? 03/15 16:58
puec2:要看情形,如果對方與你的道德觀相符自然可以。 03/15 17:00
puec2:如果對方跟你的道德觀完全不同,指責有何意義? 03/15 17:00
puec2:到最後只是在比誰的聲音大,資源多而已。 03/15 17:00
proden:先聲明,我真的很想進行客氣的良性討論,如有冒犯請見諒 03/15 17:01
puec2:道德觀不是只有一種.. 03/15 17:01
proden:接續前提,所以您認為,如果有人信奉叢林法則 03/15 17:01
proden:所以他發表言論認為強暴殺人案被害者活該 03/15 17:02
proden:而強暴殺人犯指示服從天性無罪,這種人不該被譴責? 03/15 17:02
puec2:如果強暴不犯法,(中國大陸大西北部份地區)有何不可? 03/15 17:03
proden:我想我們的共識是討論言論,強暴犯不犯法完全無關 03/15 17:03
puec2:強暴反而是基因改良的最快途徑。前提是不要搞出近親交配 03/15 17:03
puec2:就好了。 03/15 17:04
proden:在台灣發表這樣的言論也不犯法,但是該被譴責嗎? 03/15 17:04
puec2:但是你的前提是"強暴是錯的"。 03/15 17:04
puec2:我只能說強暴不一定是錯的,要當地風俗如何。 03/15 17:04
puec2:不該被譴責,那只是一種意見,只要沒有付諸實行就不該被 03/15 17:05
puec2:譴責。 03/15 17:06
proden:問題來了,誰來認定某些東西是相對價值還是普世價值? 03/15 17:06
proden:好,我理解了,謝謝你,看來你對言論的尺度很大 03/15 17:06
puec2:認定沒有意義,因為人不一定要跟著所謂"價值"走。 03/15 17:07
proden:所以你應該認為種族歧視言論可以被接受? 03/15 17:07
puec2:之前中研院研究院說可以靠抽煙治療肺癌被狂批。 03/15 17:08
proden:更正,種族歧視言論不該被譴責 03/15 17:08
puec2:就真的覺得很好笑。弱智媒體養出的弱智群眾。 03/15 17:08
proden:學術言論又是另一回事了 :) 03/15 17:08
puec2:哈哈,我倒真的不在乎種族歧視言論< 03/15 17:09
proden:常關心學術的人都知道,太多論文的主張匪夷所思 03/15 17:09
puec2:我會覺得種族歧視言論只是傷害到願意當成一回事的人 03/15 17:10
proden:我只能說p兄的尺度心胸非常寬大,在下佩服 XD 03/15 17:10
puec2:只要行為上不因為種族侵害我的權益就好了。 03/15 17:10
puec2:雖然聽到會覺得不舒服,如果有法律可以告他一筆賺錢的話。 03/15 17:11
puec2:還是很樂意的 ^^ 03/15 17:11
puec2:而且你所舉的例子還要看是什麼人講出來的。 03/15 17:12
puec2:是不是公眾人物,檢驗的標準應該要不一樣。 03/15 17:13
puec2:我只是想維護我小小的言論空間,不用活在提心弔膽的環境裡面 03/15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