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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個,轉載於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2340.html#4 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并無明確的規制“性騷擾”行為字樣出現的法律法規,但這并不等于我國缺乏有關反對性騷擾行為的規范。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性騷擾具體形式。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此外,我國各地在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對性騷擾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如《上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等等,這些規定都是反對性騷擾的積極措施。此外,《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違背女性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規定較為明確。 編輯本段法律保護   德國:于1994年制定了“工作場所性騷擾受雇人保護法”。其工作場所性騷擾定義很廣,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嚴受屈辱就算。   美國:行政管理方面有機會均等委員會于1980年發布之指導,而聯邦法院在判例中確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違反公民權法第七條,并且在1986年確定“有報酬”與“敵意工作環境”兩種類型的性騷擾。美國方面的定義較德國嚴謹,相關制度只適用于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勞動省于1998年公布的指導方針,將工作場所性騷擾分為“對價型”與“環境型”兩類,只適用于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但不同的是保護對象限為女性受雇者。法律方面則是以民法之侵權行為之規定為主。   在臺灣,2002年公布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分為敵意工作環境與交換式性騷擾,只適用于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性別不限。 ※ 引述《DrunkInDream (生亦何歡?)》之銘言: : ※ 引述《Ishtar (伊絲塔)》之銘言: : :   如我所說的,她是個律師,她是就現行法規來說, : : 目前中國大陸並沒有性騷擾的這個罪名和罰則。 : 有也沒用啦。我之前去報案(詐騙)也被吃案。 : 性騷擾算什麼。。。 : :   而且話說回來,為什麼女人要有被騷擾經驗?正常 : : 來說(以我概念中的正常)都不應該有的不是嗎? : 關於這點,非常詭異。我網上找不到關於性騷擾正式的官方數據 : (不過我搜尋簡體文獻的能力不是很好就是) : 但是非官方的數據中,我看到最大的一筆調查(超過三千個樣本), : 有近九成的中國大陸女性被性騷擾過。 : 那些嚷嚷著”為什麼其他(大陸)女生就不會被性騷擾,只有你會”的人, : 或許該省思一件事, : 就是因為你們這種普遍的態度,沒人想受到二次傷害,所以才沒人想跟你們報告。 : 有點基本的同理心會死嗎? : 當你在罵為什麼其他大陸女生不會被性騷擾的同時, : 其實大部分的大陸女生已經被性騷擾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5.57.46
richshaker:法律部分前面已經戰過了,就算要引用也排個版寫個心得 03/30 02:35
richshaker:吧(見板規2),何況這個內容是錯的(或說不完整的),臺灣 03/30 02:36
richshaker:對性騷擾有專門立法─性騷擾防治法 03/30 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