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請問之前抓拿信奉那個圈圈教的人的時候
: 有頒布什麼特別的法律
: 還是根據既有的什麼法在辦?
PRC 憲法: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
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PRC現行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并經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這是PRC建國后的第四部憲法。第三十六條 在1982年版本的憲法中就有明確規定。
法輪功的行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沖擊電視臺等)、損害公民身體健康(鼓吹人們生病
不去醫院,鼓動學員自焚)的行為。也許還有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這個我拿不準)。
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
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是PRC涉宗教事務的兩個行政法規。
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宗教事務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另外還有一些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規章。
清理法輪功大概是從98年開始,天安門自焚事件是在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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