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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各自節錄一小部分 因為我很疑惑... : : 日前黃偉哲委員有一件陳情案,找我幫忙, : : 是有關我國外交部拒發荷籍同性伴侶來台的依親「居留簽證」。 : : 我先說明,同性結婚在荷蘭是合法的。 : : 陳情人與伴侶都是荷蘭籍,他們在荷蘭是「公正註冊合法伴侶」。 : 兩位荷蘭人 在荷蘭的伴侶身分 以及同居的實質 : 可以啟發我國人民 為我國推動同性關係法制化提供助力 : 但這不是行政部門的領務局要操心的事 : 領務局的工作 必須有完全的法理基礎 : 把同性伴侶的實質 加以法理化 是立法部門的工作 原文本身就沒說清楚 所謂的「註冊合法伴侶」 究竟有沒有「婚姻關係」 因為在荷蘭是承認同居的 不論是異性或同性 同居和結婚一樣擁有同等的權利 若要說不同之處,在於同居的話 妻子不用冠夫性 我不太確定同性結婚的情況 但我想如果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有婚姻證書,台灣外交部應該不會拒發配偶簽證 當然這部分我也不清楚,台灣是否就是拒絕他國同性法定配偶簽證 但台灣不承認國外的同居法定關係 所以不論異性或同性,拒發配偶簽就說得過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7.163.159.48
cchris:台灣/美國/多數法治國家都不承認同性結婚的外國結婚證書 01/15 09:57
cchris:所以這種證書只有在自己國家有效,到了法理不同的國,就無效 01/15 09:58
cchris:就像一夫多妻的結婚證書們,在台灣/美國等國,不可能張張有效 01/15 09:59
cchris:我的無效是指:「不被承認」,畢竟到了外國,以該國法律辦事 01/15 10:00
cchris:一個有主權的國家,有權力不承認別國發的某些文件 01/15 10:01
my99: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 08/29 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