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DC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ongisLand (請認明大LP才是長鳥)》之銘言: : 謝謝多位版友的熱烈討論 我已經將該連結及相本移除了 : 當初在拍照時 也有和Greatest討論到肖像權的問題 : 但卻不是那麼地在意 經過大家的熱烈討論之後 : 發現自己在那天拍照時 心態雖說"自認"正常 : 並無其他的想法 但動作上卻已經有觸法之嫌 ~~~~~~~~ 請問一下,觸什麼法? 為了避免因一行文被刪,雞婆插個嘴。 首先,既然被攝者也在街上,我不知道哪來的隱私問題。請注意:如果 認為這裡有應被保障的隱私,那其實用眼睛也已經侵犯,難不成要路人 都把眼睛挖下來? 至於肖像權,大家似乎把肖像權過度擴張了。如果把問題簡化為:「未 經他人同意拍照,是否侵犯被攝者肖像權?」答案是否定的。除非拍攝 之後把被攝者的肖像拿來當作商業用途(例如廣告、文宣等等),造成 被攝者的金錢損失或是可預期的金錢損失,才能請求賠償,例如電影明 星常常會去告廠商擅自把自己的臉蛋當廣告,其實告的不是臉蛋,而是 沒付錢。同樣的道理,為什麼攝影網站辦的外拍活動路人不能拍?不是 因為肖像本身,而是因為那是付費拍攝。 至於「沒經過我同意就拍我,讓我很不爽」怎麼辦呢?對不起,法律不 保障這個。 我這樣說不代表贊成偷拍,就攝影禮節而言,確實應該先經被攝者同意 再拍。但禮節是禮節,法律是法律,不能混為一談。為什麼?因為法律 有強制力,假設法律決定保護被攝者「臉蛋是我的,所以要拍的人都要 經過我同意」的權利,也就同時剝奪了其他所有人的拍攝自由,而中間 怎麼取捨?目前法律採取的是私密空間作為平衡點,當被攝者處於私密 空間時,其他人的拍攝自由就被限縮(除非得到同意)。反之,假設在 人人得以見之的公開場所,那被攝者就不能單純以不同意被拍而不准別 人拍。我覺得這個標準不壞,否則,假設貫徹「是我的,要拍就要我同 意」的標準,那麼舉個不是很精準的例子,以後有人要拍101,也要去 問陳敏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
cjlee:你不知道肖像權也是人格權的一部份嗎?? 219.84.11.165 07/10
innoblue:樓上的別太激動。是人格權沒錯,但是法律似乎沒 218.170.23.33 07/10
innoblue:明文規定... 。公開、散佈、重製他人照片侵權沒 218.170.23.33 07/10
innoblue:錯,但如果單純的拍攝/寫生算侵權嗎? 218.170.23.33 07/10
innoblue:畢竟"肖像"也是經由攝影、繪畫等方式才產生... 218.170.23.33 07/10
cjlee:屬於人格權的一部份,就適用人格權的法律保障,再者 219.84.11.165 07/10
cjlee:如您所說的"公開"就已算是侵犯,放在網路相簿不算公 219.84.11.165 07/10
cjlee:開?如果算,自然放在相簿上,已是侵犯被攝者的人格權 219.84.11.165 07/10
suwei1019:未經同意拍攝沒有侵犯肖像權 但是未經同意公開 61.231.208.250 07/10
suwei1019:就侵犯到肖像權了 不管有沒有商業行為都一樣 61.231.208.250 07/10
cjlee:非經同意攝影,即可算是"有侵犯人格權之虞"被攝者是 219.84.11.165 07/10
cjlee:被攝者是可以有權利拒絕的 219.84.11.165 07/10
HsinTai:說實在...人格權的法律是哪一條? :> 61.64.89.5 07/10
HsinTai:要是法律上主張不來..光喊出名詞是沒用的 61.64.89.5 07/10
HsinTai:街拍如有帶到人...可以留個資料... 61.64.89.5 07/10
HsinTai:讓被攝者如果不喜歡可以來信... 61.64.89.5 07/10
innoblue:樓上,其實我找不到明確的相關法條... 218.170.23.33 07/10
HsinTai:稍微平衡一下這個法律的灰色地帶... 61.64.89.5 07/10
suwei1019:我是去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 61.231.208.250 07/10
suwei1019:四七六號民事判決 得出我上面推文的結果 61.231.208.250 07/10
innoblue:那判決的結論好像就是kageyama說的,因為拿去 218.170.23.33 07/10
innoblue:當廣告獲取利益但沒有先獲得被攝者同意。 218.170.23.33 07/10
suwei1019:你注意法院認定項的第三點 內容已經很清楚 61.231.208.250 07/10
suwei1019: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屬重要之人格法 61.231.208.250 07/10
suwei1019:益之一種,又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 61.231.208.250 07/10
HsinTai:法院並非以單純公開為認定標準... 61.64.89.5 07/10
HsinTai:可供參考..但不是就代表有人拍了你的照片放網路 61.64.89.5 07/10
HsinTai:就會獲得法院損害賠償的判決 61.64.89.5 07/10
HsinTai:前面說過這是灰色地帶... 61.64.89.5 07/10
HsinTai:其實有時候也是'法律無能為力'的地方 61.64.89.5 07/10
suwei1019:但是該點結論的最後一句 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61.231.208.250 07/10
HsinTai: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61.64.89.5 07/10
innoblue:所以其實是不可以,但是因為損失很難衡量,所以 218.170.23.33 07/10
HsinTai:還需要大家多多體諒... 61.64.89.5 07/10
innoblue:被告也未必有什麼實質賠償? 218.170.23.33 07/10
HsinTai:這是舉證的問題.... 61.64.89.5 07/10
innoblue:第四點有一句:一般人已有權拒絕未經同意之拍攝 218.170.23.33 07/10
HsinTai:通常有實際的商業利益才好舉證... 61.64.89.5 07/10
innoblue:我蠻好奇那一句是依據哪一條法律? 218.170.23.33 07/10
HsinTai:你很難證明自己因為被貼在網路上有什麼樣的損失 61.64.89.5 07/10
innoblue:因為我找不到哪一條有直接相關的 orz||| 218.170.23.33 07/10
suwei1019:不管如何 該判例已經夠讓大家知道 這樣拍實際 61.231.208.250 07/10
suwei1019:上已經有觸法的疑慮 並非k大所說的不犯法 61.231.208.250 07/10
HsinTai:這個...不是判例 :P 61.64.89.5 07/10
HsinTai:對於他案並沒有既判例和拘束力可言... 61.64.89.5 07/10
HsinTai:充其量是該法官的法律見解... 61.64.89.5 07/10
innoblue:侵犯是一回事,但法律有無規定又是另一回事... 218.170.23.33 07/10
suwei1019:判例? 判決先例? 這兩個一樣? 61.231.208.250 07/10
HsinTai:判例就是判決先例啊... 61.64.89.5 07/10
suwei1019:我以為判例只是某個例子都算 :P 61.231.208.250 07/10
HsinTai:簡單說判例是..經過挑選的判決..:> 61.64.89.5 07/10
kageyama:當然,我說的只是就我所知及我所思202.178.204.138 07/10
kageyama:當然會有不同意見,尤其實務本來意見就分歧202.178.204.138 07/10
kageyama:但即便是上述判決,也是針對商業用途,不是嗎202.178.204.138 07/10
Greatest:借轉218.167.163.210 07/10
Dairo:原PO不懂法律唷...這篇錯很大 61.70.141.139 07/12
kageyama:請問樓上,錯在哪裡,請指教 140.119.49.31 08/17
kageyama:樓上D大,如果您看到推文,煩請回信指教 140.119.49.31 08/17
kageyama:我很想知道自己錯在哪裡 140.119.49.31 08/17
kageyama:至少我跟幾個律師朋友討論過後的結果是如此 140.119.49.31 08/17
kageyama:或許我錯了,但我希望能看到您正確的指正 140.119.49.31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