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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95730101 (ding)》之銘言: : 我想請問<<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裡 : 簡單式條約及複雜式條約(我是修高聖惕老師的課) : 自簽署至生效的過程,他們的不同之處 : 以及準則裡指的條約,似乎又有分為上述提到的簡單式及複雜式條約 我去年上老師的課是沒有學到簡單式條約跟複雜式條約這兩個名詞... 不過看到你的推文 我就我知道的範圍回答看看好了 還請板上學長姐們糾正:P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裡面 簡單來說把條約協定等分成兩個半(?)層級   除了條約跟協定兩個層級以外 條約本身也分成兩個層級    條約: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定有批准條款者、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協定: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  *會強調「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表示將來會轉為國內法,可推得必定要國會同意      然而第九條及第十條又有提到條約案其實也分兩個層級  「條約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公約名稱,且未訂有批准條款**...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九條)   *審議表示立法院具有決定權!!!   **會有批准條款 表示國內立法機關的同意 對於該條約來說非常重要  「協定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請行政院核備;   除內容涉及...並應於生效後,送請立法院查照*」(第十條,關於協定)   *相對於第九條說的「審議」,查照表示立法院無決定權  所以說條約案如果有第九條上述節錄內容的情形(未有條約名稱、不需批准),  只要簽訂之後即生效,比照協定辦理(不知道是不是簡單式條約的意思)。  一般條約處理程序的規定比較慎重(不知道是不是複雜式條約的意思)。 老師上課舉的例子,是說美牛議定書被外交部視為協定, 但其實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將來也需要國內法配合執行,所以才引起行政、立法對立的狀態 希望有回答到 >"< ※ 編輯: verbenachu 來自: 118.166.113.210 (10/28 23:33)
B95730101:似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對美牛議定書的定位不同 10/29 01:01
fantasylove8:推美麗知性學姐! 10/29 14:24
verbenachu:召喚道宜!!!! 10/29 17:00
bildgtmos: 道宜軍中on line 10/30 00:39
voglish:孤陋寡聞如我,所以也沒念到這兩個名詞過...... 10/30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