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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18675篇,有關美國對於永久居留權的規定之外 以下是補充18675篇的相關資料 9 FAM 42.22 N4.1 Loss by Renunciation (TL:VISA-284; 05-17-2001) a、移民局保留決定合法居留權是否喪失或保留的解釋權,領事管官員依法無權做如是的 決定。 但是,當申請人已經放棄居留權並自願地繳回綠卡,領事管官員應該要求該 申請人填具I-407表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地位,接受繳回的綠卡,並將之送回移民局。 領事管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綠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b、領事管的官員必須記住:喪失永久居留權地位的原因是欠缺回美的確定意圖, 而非單純拋棄居留權的陳述。 永久居留權的失效不是馬英九或周美青說了算,是美國移民局說了算 還有馬英九雖然是放棄居留權但並沒有「自願繳回綠卡」,也沒填I-407 馬英九申請非移民簽證並不代表永久居留權失效喔!! 所以馬英九的永久居留權仍然是有效低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60.230 herztier:轉錄至看板 KMT 03/20 20:18
pinkie81:轉到kmt版去一定又會被鞭....一堆人跳針 61.20.160.230 03/20 20:22
dymagic:AIT都說了~拿舊卡可換新卡 GOGOGGO118.170.103.237 03/20 20:38
ainigi:早就說了在美國被判叛國罪,也還是有居留權 122.123.3.161 03/20 22:52
ainigi:居留權除非放棄,不然被雷打死也不會失效 122.123.3.161 03/20 22:53
link123:intention很重要~~綠卡不能跟b1,b2共存~ 61.224.43.100 03/21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