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on0704 (龍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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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我希望民進黨滅黨
時間Thu Mar 27 01:12:13 2008
我想大家可以看看民進黨黨綱~~
黨綱的內容寫得很好很理想!!
但民進黨執政之後到底有做到哪些!!
他們的確該檢討!!畢竟他們曾經是由一群民主的鬥士所組主
但現在的他們到底該不該檢討~~
那黨綱的內容!!他們是否常常問自己到底做了哪些??是哪些做的偏頗了
黨綱來源:
http://newcongress.yam.org.tw/dpp/programme.html
(一) 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
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
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
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
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
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但由於國民黨一意藉著「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虛構,維持大
而無當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並賴以長期維持反民主之統治與特權。國民黨這一
違背台灣主權現實的作法,不僅對內造成憲政改造的僵局,對外引起中共之覬覦野心;在
國際上也因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以致於無法正常地參與國際社會;甚至造成台灣
人民國家意識的模糊,以及文化發展的障礙。
因此我們主張:
1.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
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2.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
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3.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
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
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
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二) 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
民主自由國家應排除任何形式暴力與專制,建立在依據多數人自由意志、自主決定為
基礎的法政秩序之上,並遵守下列基本原則:保障基本人權、國民主權、台灣原住民族自
治權、權力分立與制衡、責任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獨立、政黨平等與自由。
然而,這三、四十年來,非但國會未曾全面改選,而且戒嚴長期持續,臨時條款架空
憲法,立憲原則完全被扭曲。(國會全面改選雖然將於一九九二年底實現,戒嚴已解除,
但「臨時條款」卻以「憲法增修條文」方式入憲,嚴重混淆政治權力結構,繼續扭曲立憲
原則。)
因此,我們重申:
1. 維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
人是國家及社會制度的中心。人並不是為國家及社會制度而生存,國家及社會制度才
是為人而存在。不論立法、司法、行政機關、法律、經濟或其他一切社會制度,都是為維
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的工具。人之尊嚴及基本人權,受憲法保障,不得任意制訂法律剝
奪或限制。思想、信仰、學術的自由,不得以任何法律限制;限制言論、出版、集會、結
社自由的法律,應遵守方法與目的相成比例之原則,不得超過必要的範圍。
2. 確立國民主權原則。
人民是國家一切權力的來源,對於各級議會僅定期授權付託,應按時全面改選,議會
制定法律決定政策必須符合民意,法律與政策之制定與執行,必須符合合法性與正當性,
否則,人民有抵抗的自然權利。政府對人民負責,人民有權監督更換。對於政府的形式及
未來的政治走向,人民有權決定。
3. 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
各級公權力機關應彼此分立並相互水平制衡,而中央與地方之間更應建立均權制而相
互垂直制衡,以確保地方的自治體制。
4. 健全政黨政治。
政黨協力形成國民政治意志,為憲政結構中不可缺少之部分。政黨政治並應遵守政黨
自由、政黨平等及黨內民主之原則。
5. 肯定集會結社自由與自發性運動。
在多元化社會中,集會結社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政府不得侵犯。鼓勵人民自發性之組
織與運動,以暢通民意,俾減輕因國家權力運用不當或消極不作為,或因資本家獨占及官
僚資本勾結,所帶來之社會弊害。
6. 保障新聞自由。
報紙雜誌及廣播電視應肩負公共任務,充分提供資訊並反映多元公論。報社、電視及
廣播事業不應受黨派把持並避免寡頭壟斷,其工作人員之獨立自主,也應以法律明確保障
。
7. 法律應追求與實現正義。
法治國家應確實遵守憲法,維護法律位階之原則並實現實質之正義。立法更應遵照正
義理念,配合社會之發展,與時並進。司法也應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審判。
8.
建立中立負責的行政官僚制。
在政府的職能擴大,行政部門權力膨脹下,行政官僚制除應接受其他部門嚴格制衡外
,尤須建立保持政治中立的制度和行動倫理,以免淪為政黨的統治工具。
9. 監督國家緊急權。
國家緊急權不得破壞憲法體制;緊急狀態之開始與終止以及緊急權之行使,仍應受國
會嚴格的監督。為平衡國家緊急狀態下行政權力擴大所招致之人權侵害,也應承認人民的
抵抗權。
(三) 成長均衡的經濟財政
今日交通通訊日益發達,全球經濟體系已經形成,任何國家都不得不確保適度經濟成
長,也都不能在孤立中維持繁榮。尤其是,台灣屬於島國經濟形態,是國際經濟社會的一
員,必須在國際經濟發展下追求經濟成長,以自主政策阻斷國際經濟波動的衝擊;同時將
經濟成長之成果,透過所得再分配之財稅,使全民共享,開創長期穩定成長繁榮的局面。
因此,我們主張:
1. 尊重私有財產。
保障個人充分享有投資果實,以提高生產力及促進經濟成長,政府政策除消極導引外
,並應積極創造民間投資環境,保障私有財產。
2. 維持穩定中的經濟成長。
為減輕島國經濟受國外市場榮枯影響,須依照國際產業結構演變趨勢,研訂指導性產
業發展政策,以增進企業的獲利機會,並確保經濟的穩定成長。
3. 促進充分就業。
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資源,為避免失業損害個人尊嚴、剝奪個人生存機會、浪費國家
有用資源,應藉教育及訓練提升國民的謀生技能,並發展產業創造就業機會。
4. 扶助中小企業。
承認創業自由是基本經濟人權,肯定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動力。須配合
產業結構發展,加強扶助中小企業。
5. 確保區域平衡發展。
修正偏頗的產業發展政策,俾免人口集中到都市,製造區域間的所得高低差距,成為社
會經濟問題的來源,須針對各個區域的資源狀態,劃分生活圈,設計產業發展政策,規劃
台灣原住民保留區,保障其民族生存空間。
6. 維護生態環境。
匡正過去破壞生態環境之經濟掛帥政策,確立生態保育及生活品質優先之原則。有關自
然資源的開採及利用,化學物品的生產及使用,核電的投資等有關政策,均應先行嚴格評
估。
7. 公營事業開放民營。
為避免政治酬庸及市場獨占壟斷並提高經營效益,應確立公營事業開放民營之原則;部
分具有獨占或寡頭壟斷且短期未能開放民營之公用事業,應調整其功能並接受民意機關之
嚴格監督。
8. 開發農漁業資源。
肯定農漁業對整體經濟之貢獻,關注其較工商業之不利條件,須打破海禁及山禁,擴大
開發農漁業活動空間,保護漁民海上作業安全,提供必要設施及加強技能訓練,改善產銷
制度,以提高農漁民所得。
9. 健全財稅金融制度。
制訂合乎社會正義的財稅制度,縮短國民所得差距,杜絕貪污浪費,減輕人民稅賦負擔
。重建有秩序的金融制度,以利企業籌措資金,改善民間儲蓄收益。
(四) 公平開放的福利社會
在社會轉型期的衝擊和政府肆應無方之下,台灣的社會結構和功能,已面臨嚴重的障礙
和扭曲,所有現代社會生存和發展所依恃的許多社會制度,迄未健全建立。這種社會調適
能力降低的現象,引起社會倫理的脫序、安全感和社會連帶感喪失等結果,不能不亟謀補
救。
因此,我們主張:
1. 建立公平安定的社會體系。
大家能公平分配社會成果,共享社會資源,不再有社會剝削,不再有違反人性的勞動條
件,也都能夠在連帶的精神和有意義的勞動環境下,謀求自我發展,人與自然環境,人與
人之間的自我願望和慾望,都能相互調適,不受外力壓制。
2. 追求福利國家更高境界。
政府在能力所及程度內,優先滿足每一成員足以維持基本尊嚴的生活條件,不宜端靠民
間組織。對於貧者、困者、弱者,也不僅作人道救濟,而應積極保障,以實現福利國家之
理念。
3. 實現全民社會安全制度。
從勞工、軍公教人員擴大到全民社會保險。退休保險應採養老年金方式,失業保險應及
早實施。對於未達某種所得水準,而無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窮苦大眾,應設定貧困線標準,
凡屬於該標準以下者,均有享受公共扶助的權利。對台灣原住民族、少數民族、殘障孤寡
,以及其他社會弱小成員,國家應予以特別照顧。
4. 提高勞工保護基準。
勞基法適用對象應擴及於一切勞動大眾。工作時間應建立彈性制度,對育兒期婦女應創
設半天工作或兼職制。勞動所得應隨物價指數的變動予以調整。舉凡勞工結社權、集體爭
議權、罷工權等均應確實的保障。
5. 公營事業建立生產民主制。
「工作」不應該僅僅滿足個人的生存需要,更應該滿足人類團結共進、實現自我潛能的
需要,必須調整生產邏輯,而以「合作共享」作為生產的目的。因此,必須推行由勞、資
雙方及社區代表共同參與決策的「生產民主制」,是未來實現民主社會的方向。現階段應
由公營事業實施員工之企業參與權。
6. 疏解人口膨脹壓力。
人口政策應重視提高人口素質,減少生育率,並應立即規劃移民政策,由政府主導或
輔導向外移民開墾或就業,以解決多年來因無計劃和不合理移民所引起的「牙刷主義」現
象。
(五) 創新進步的教育文化
教育文化為培養國民現代意識的基礎,多年來由於政治權威的不當干預,不但學校已
淪為背誦死知識,尊崇落伍教條的場所,社會也任由消費性低俗文化充斥流行,忽略高意
境和草根性文化。國民因而充滿了官方刻板僵化的偏狹觀念,普遍缺乏現代社會的思考方
式、合理主義精神、社會連帶意識、正確的歷史認識、高雅的文化素養、和現代世界知識
。
因此,我們主張:
1. 建立開放的教育體系。
學校教育應依據其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別,傳授知識技能,實施全人格教育,尤應注意培
養學生獨立思考、判斷能力和自由民主意識。為達此目的,除應大幅度增加教育經費,更
新課程充實學科內容外,對於學生學習潛能,提供更大自由選擇發展的機會,尤須撤除政
治對校園的干預,俾學校自由發揮教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功能。並為建立終生教育體系
,應將學前幼稚教育、社會教育和成人教育等與學校教育縱橫銜接,混融一體。
2. 維護教育中立學術自由。
保障教師和學生教育權,提升教育素質。學生在校園有出版刊物和舉辦討論會的充分自
由,大學師生均有結社權和校園自治權。大學及研究機關人員之聘任或不予續聘,應由其
組成的資格評審委員會公平裁定,嚴禁政治權力的干預。對於具備相當年資之優秀教師,
並應予以終身職保障。
3. 兼顧現代文化與本土文化。
文化應能在一特定時空下,歷代相承,自然孕育,成為共同體存在的象徵,社會命脈的
根基。融合同化外來文化,反對刻意以政治力移植、壓抑或消滅文化。文化工作應認同本
土文化並吸收世界文明,形成嶄新的進步文化。
4. 充實文化內涵。
提昇文化的思想性和知識性,沖淡消費性和娛樂性文化的氾濫,支持非營利性文化活動
,並維護不同地區、社會和社團保存的文化特色,加強國際文化交流,注意城鄉文化活動
的均衡發展,尤其切忌摻雜黨派意圖,避免充當黨派宣傳工具。
(六) 和平獨立的國防外交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後,與台灣具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日漸減少,台灣在國
際社會日趨孤立,使台灣人民喪失參與國際社會活動的權益,造成國民出國旅遊和商貿活
動之極大不便,導致資金外流,更嚴重妨礙台灣對外發展。但是,國民黨政府雖依然主張
代表全中國,卻對中國大陸始終抱持「三不」政策,而外交上僅賴民間關係苟延殘喘,顯
已失去自主生存的能力和發展的前瞻性。
因此,我們主張:
1. 恢復與發展國際關係。
基於平等互惠獨立自主原則,與愛好和平、崇尚國際正義、並具有自由民主信念、尊重
國民主權和生存權的國家,為人類的和平進步共同奮鬥。為發展自主外交,更應增加國家
生存能力,以更彈性、更積極的作法,處理目前台灣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問題。
2.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重視非暴力的和平主義,而不影響自我防衛的基本權利。反對任何國家以軍隊占領他
人國土,或以武力征服在國際政治上尚有爭議的分裂國家政治實體。贊成世界性裁軍談判
,管制軍備,銷毀世界各國所有之核子與生化武器。
3. 台灣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決定。
依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規約」所揭示的原則,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且能自
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
以自由、自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任何政府或政府的聯合,都沒有決
定台灣政治歸屬的權利。
4. 終止台海兩岸對抗。
基於台灣人民之整體利益,謀求合乎人道、平等、和平的解決途徑。在台海兩岸政治社
會經濟制度相差懸殊下,應優先致力於改善兩岸人民之生活,不應製造緊張對抗。台海兩
岸之問題,應由全體住民透過自由意志自主決定,反對由國共雙方基於違背「人民自決原
則」的談判解決方式。
5. 採取科技化精兵政策。
縮短服役期限,國防預算之編列與決算之審核應先嚴格執行,杜絕浪費,並集中經費購
置海空防禦裝備,分散採購來源,加強自力生產。
6. 貫徹軍隊國家化原則。
確立人民與文官對軍隊之控制權,軍人應保持政治中立,不介入黨爭,政黨應從軍中退
出,軍事部門完全納入國會監督,向最高民意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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