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junsei ()
站內DPP
標題Re: 其實所謂的"格調""標準"都是泛藍說的算
時間Sat Apr 5 23:07:53 2008
: 但,本來就沒酸沒罵的
: 像倒扁時期 馬英九還說了一句「罪不及妻拏」
: 他沒酸沒罵,自然就有那個立足點來說 謝罵他妻拏 是低水準的
: 台灣人並沒有這麼在乎子女是不是在國外
: 除了... 被泛藍質疑後 真的把陳致中叫回來的泛綠支持者
: 那他們當然可以用你說的那種命題 來反過來質疑馬英九
你這邏輯怪怪的...
a自己創設了一個標準去要求別人
別人不一定要做到
但是a既要求b自己又沒做到那別人反過來質疑他說你講這麼多自己卻亂搞
這並不代表b必須要認同這標準吧
b只是質疑(為何你拿一件你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去要求別人而已)
a又要反過來質疑啥呢
從頭到尾只是a自己紮個稻草人在那狂打而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ishhzy123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50.23
推 whisp1222:這個不是a訂下的標準 而是b定的法律內的 59.104.201.48 04/06 01:43
→ whisp1222:標準 況且a用這套標準去檢驗他人 b也用 59.104.201.48 04/06 01:44
→ whisp1222:樣的標準 並非只是單純質疑a當時這樣要 59.104.201.48 04/06 01:45
→ whisp1222:求自己卻做不到 因為b自己也認同 59.104.201.48 04/06 01:45
推 god2:法律?哪一條,請詳列舉 123.193.41.103 04/06 20:15
→ god2:質疑不代表也得認同符合此標準 123.193.41.103 04/06 20:15
→ god2:我質疑謝長廷就是沒種退出政壇 123.193.41.103 04/06 20:15
→ god2:不代表那個人也得退出政壇 123.193.41.103 04/06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