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HLYHL:至於要領據的部分,看來也沒有一筆一筆查囉 118.166.2.250 07/29 05:50
特別費很無趣,因為法律很長很煩雜。不過很多人一直搞不清楚究竟怎麼馬英九到底有
無犯罪?為什麼檢方起訴,法官判無罪?
最簡單的一點,馬英九的選舉補助款捐給基金會算不算特別費的一部分?
如果你認為算,那麼你就是屬於法官這一邊的認定。如果不算,就是檢察官這邊的想法
。至於對錯,見仁見智。不過以道德標準來看,似乎不及格囉。
至於余文:儘管無任何證據,只要余文提出,而檢察官不能證明其未實際支出,即計入。
包括未留存任何記錄之市長辦公室工友許阿美每月額外加班費、馬英九市長過年發予民
眾之每年5萬元紅包費用、馬英九市長私人贈與數筆、未取得收據之公務支出電話帳單等
足證被告余文至少利用職務上機會,以他人發票詐領得之市長特別費達766,488元。
有趣的是詐領的特別費是誰拿走?還是進了馬英九的戶頭?因為馬英九的特別費是直接
匯進戶口?
所以余文入監服刑真的是罪有應得啊。
馬英九特別費問題檢方的說法
http://issue.udn.com/721317131976.doc
馬○○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所有帳戶內與帳戶外之總支出,扣除業經證明與特別費無
關者,至多總計有3,495, 874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所有帳戶內與
帳戶外之總支出,扣除業經證明與特別費無關者,至多總計有633,199元得視為特別費
之支出。
而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馬○○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10,238,300元,扣除前述支出
3,495,874元後計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
5, 066,000元,扣除前述633,199元支出後計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以上總計未支
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為貪污所得。
一、余文自89年4月起負責統籌辦理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之採購、請領、核銷等業務
,其明知市長辦公室支出必須檢具真實公務支出之憑證始得申領、秘書處會計室(下稱
會計室)亦必須憑真實公務支出之憑證始得辦理市長辦公室零用金等支出核銷之相關事
宜,竟因認每月以借據借支5萬元零用金後,來日仍須補具統一發票等憑證沖轉轉正,復
須記帳備查,手續繁瑣,為圖方便,竟援引其前任承辦人李克齊之作法,與辦公室主任
廖鯉(李克齊、廖鯉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自89
年4月份起至90年10月份止,按月連續於月初使不知情之秘書處出納人員劉靜蓉、徐玉美
、吳麗洳等,將登載有虛偽不實「工作獎金」名義之領據(詳細請領日期、金額、所代
表月份等均詳如附表六,前後共17次,金額總計85萬元)余文以此方法至少詐領得市長
特別費共766,488元。
(一)財政部66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35323號函認特別費「係因公支用,應依規定檢具
憑證或首長領據列報,核非個人所得,應免納所得稅」,明白指出特別費並非個人所得
(財政部95年12月7日函覆本署之台財稅字第09501016900號函仍維持此見解)。
捐款總金額已超過選票補助款總額72萬餘元。此外,本人兩次選舉競選經費結餘242萬
元亦已捐助中華聯合勸募協會130萬元、政大指南法學基金會100萬元,餘款12萬元。綜
合言之,本人因二次選舉之補助款已全部捐出,且並非全數僅捐助本人設立之基金會,
捐款總額甚至超過補助款金額,實無所謂『發選舉財』的問題。
馬英九特別費問題法官的判決書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Service/ma.pdf
領據核銷時,即表示特別費已經發生支出事實。職故,特別費乃就首長之因公支出所
為個人補貼,其中單據列報之一半,受會計審計機關之緊密查核監督,領據核銷二分之
一,則授權首長判斷使用,一經領據領取,即屬公務支出事項已經發生,核銷完畢,並
無剩餘款項可言,業如前述。以領據列報二分之一,已經因公支出完畢,且授權首長使
用,是否公用之判斷,使用之範圍、對象、時間、數額,均尊重首長之決定,會計審計
單位不再詳究其詳細使用之流向、項目,甚至實際上有無支出,均在所不問。此應即行
政院當初採取領據列報而不以支出證明單之初衷。
五、特別費本屬實質補貼而非個人薪資所得,與被告財產混合後,自無申報所得稅問題
九、被告未曾如起訴書所載之自白特別費為公款情事
十、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並無告知支用情形之義務,與消極詐欺無干
十一、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由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公訴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
別費扣除特別費支出,無論結果為何結果,均不能據此被告詐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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