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 ※ 引述《openid (987)》之銘言:
: : 標的有兩種。
: : ┌A. 匯進馬戶頭一部份是 "不需要單據" 的。
: : │
: : └B. 匯進馬戶頭一部份是 "需要單據" 的。
: : ┌A. 這部分馬必然無罪。
: : │
: : └B. 這部分只能 ┌ a. 馬無罪,余文有罪。┐ 二選一,兩者邏輯皆為完備。
: : └ b. 余文無罪,馬有罪。┘
: : B. 結果是余文詐領,馬"需要單據"的部分通通合乎預算科目。
: 跳針成這樣...連搞不清狀況的推文也一堆...
: 特別費是 一半實報實銷 一半免提出單據即可領取
: 什麼是實報實銷? 就是東西買了或花了或捐了,拿出發票之類的來請款,先花掉再請款
: ,哪來的錢可以進馬英九戶頭???
儘管無任何證據,只要余文提出,而檢察官不能證明其未實際支出,即計入。
包括未留存任何記錄之市長辦公室工友許阿美每月額外加班費、馬英九市長過年發予民
眾之每年5萬元紅包費用、馬英九市長私人贈與數筆、未取得收據之公務支出電話帳單等
足證被告余文至少利用職務上機會,以他人發票詐領得之市長特別費達766,488元。
所以這些差額是實報實銷?只是因為錢不是進余文的口袋,所以余文並未因此被以貪污
罪起訴罷了。
: 一開始就假設錯誤的東西,連起訴書判決書看都不看狂跳針.....
同樣的,如果你認為選舉補助款算是特別費(法官如此認定),自然馬英九無違法囉。
如果你認為選舉補助款不算是特別費(檢察官如此認定),自然馬英九要起訴囉。
: 後面的推論一塌糊塗的錯誤,你們到底要跳針到什麼地步才甘心啊???
我沒有說他犯罪,不過如果要以馬英九自己說的"道德標準"來看,他自己可也無法通過
。所以你可以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來為其辯護,然而事實是否如此,還是看一下判
決書囉。
在判決書中,將特別費當成實質補貼,所以後面其他案子基本上也不用辦了。
十一、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由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公訴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
別費扣除特別費支出,無論結果為何結果,均不能據此被告詐領財物
光這條就告訴你: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你還要查個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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