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民主,本意是指簽約,人民和政府簽約,人民放棄一些權利簽約讓渡給小部份人去
執行這些權力,其他人不得行使這些權力,近代政治哲學始祖,霍布斯、洛克、盧梭,均
是如此說法,這也是社會契約論,我在Policy版217偏有稍微提到,問題是什麼才是人民
最基本的權力?什麼才是簽約?這才是整個社會契約論最大盲點,民主暴力最典型的例子
是納粹,從頭到尾都合法,這些做法值的人類反思,所以才有個憲法,把國家最基本的界
限定出來,也就是什麼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三權分立甚至代議政治只是此想法的實際執
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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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委員制的精神最接近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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