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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政府是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的 「政府是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的」這句話很詭異(Right? Power?) 我質疑: 在民主國家 政府是否天然的具有保護自己存在的權利(Right)。 更具體的說: 它所謂的權利,應該是人民建立的機制。 在民主國家,我們為了確保政治的變遷都循和平途徑達成, 我們建立 排除暴力合理性的機制, 這應該有一個意涵-讓國家減少暴力動盪可以使國家更好的發展。 一方面排除暴力的法律效用,一方面也譴責/懲罰暴力行為。 這是一個 來自於民意所建立的 效率最大化機制,不應該被解釋為政府的權利。 wiki: 英語Rights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 比如生存權利、生育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宗教信仰的權利等等, 而並非權力和利益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通常是那些與生俱來的,每個人應當平等擁有的東西。 因此個人能夠享有權利,並不需要以盡義務為前提。 民主政府 它所有的「正當、理、法、道德」都依賴民意而存在, 看起來, 他本身並沒有主張 天然權利 的立場。 例如,民主政府的生存取決於 人民是否覺得它應該繼續存在, 民主政府本身並沒有主張生存的權利。 人民覺得它不好,隨時都可以依照民主機制 解散或改組; 甚至重新審議民主機制 第二共和(?)。 至於 不民主國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我想,大概就是看它的權力結構與組成份子,它或許還是為其組成份子服務的。 例如,士大夫階級與皇室。 原文或可改: 「民主政治時常會建立一套 政府防制國家內部暴力干擾、以順暢運作 的機制」 : 舉例來說, 我們有內亂罪. : 也就是你可以在符合法定標準的情況下參予總統大選 : 並進而取得國家領導權 : 但是你不能利用選舉之外的方式取代現行的政府 : 尤其是利用武裝暴力的方式 : 這是所有政府為了維護他統治權的必要手段 ^^^^^^^^^^^^^^^^^^^^^^^^^^ 您這個說法貌似很'右派'阿 延伸我前述,我傾向於解讀為 現行法治排除了暴力干政的正當性。 而這個法治機制-我們對於暴力干政的對策與懲罰-其實還是基於民意/議會的授權。 : 所以說, 無論你是現在或是以往的什麼年代 : 想要用武裝暴力的方式推翻當時政府的統治都是非法的 非「法」-在民主國家是「法治 之法」 -在不民主國家是「以法而治 之法」 兩種法是不同的,其主要的差異,我的理解是:律法的來源不同。 法治來源是民意(法治精神),通過立憲等等,層層建構,依照當代民意隨時變化。 不民主國家的 以法而治 就是統治階層的意志為主了。 民主國家與不民主國家的比較: 百姓,都受約束。 差異主要在於:政府部門受不受到 法律(民意)的約束。 暴力干政, 在民主國家,如我前述,觸犯了法治精神,不再多言。 在不民主國家,其實就是觸犯了統治階層的利益與秩序,兩者是不同的。 所以,西方說,法國大革命是「合法的(合於法治精神的)」: 因為「路易16以法而治」並沒有民主基礎, 因此 武裝暴力推翻他 並沒有違反民主與法治精神的疑慮。 --- 非我專業,略述,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65.56 ※ 編輯: RIFF 來自: 219.91.65.56 (08/17 07:16) ※ 編輯: RIFF 來自: 219.91.65.56 (08/17 07:21)
downtoearth:政府的權利,規範在法律中...........119.124.125.178 08/17 17:23
alwayscat:你跟他談法律有點白費力氣 59.114.39.180 08/17 17:57
※ 編輯: RIFF 來自: 219.91.67.177 (08/18 14:06)
qsqs:想不到這種紋也可以M 218.164.4.63 08/18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