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FF (企業戰士)
看板DPP
標題Re: B版主 請你用功一點..
時間Sun Aug 17 06:57:39 2008
※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政府是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的
「政府是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的」這句話很詭異(Right? Power?)
我質疑: 在民主國家 政府是否天然的具有保護自己存在的權利(Right)。
更具體的說: 它所謂的權利,應該是人民建立的機制。
在民主國家,我們為了確保政治的變遷都循和平途徑達成,
我們建立 排除暴力合理性的機制,
這應該有一個意涵-讓國家減少暴力動盪可以使國家更好的發展。
一方面排除暴力的法律效用,一方面也譴責/懲罰暴力行為。
這是一個 來自於民意所建立的 效率最大化機制,不應該被解釋為政府的權利。
wiki:
英語Rights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
比如生存權利、生育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宗教信仰的權利等等,
而並非權力和利益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通常是那些與生俱來的,每個人應當平等擁有的東西。
因此個人能夠享有權利,並不需要以盡義務為前提。
民主政府 它所有的「正當、理、法、道德」都依賴民意而存在,
看起來, 他本身並沒有主張 天然權利 的立場。
例如,民主政府的生存取決於 人民是否覺得它應該繼續存在,
民主政府本身並沒有主張生存的權利。
人民覺得它不好,隨時都可以依照民主機制 解散或改組;
甚至重新審議民主機制 第二共和(?)。
至於 不民主國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我想,大概就是看它的權力結構與組成份子,它或許還是為其組成份子服務的。
例如,士大夫階級與皇室。
原文或可改:
「民主政治時常會建立一套 政府防制國家內部暴力干擾、以順暢運作 的機制」
: 舉例來說, 我們有內亂罪.
: 也就是你可以在符合法定標準的情況下參予總統大選
: 並進而取得國家領導權
: 但是你不能利用選舉之外的方式取代現行的政府
: 尤其是利用武裝暴力的方式
: 這是所有政府為了維護他統治權的必要手段
^^^^^^^^^^^^^^^^^^^^^^^^^^
您這個說法貌似很'右派'阿
延伸我前述,我傾向於解讀為 現行法治排除了暴力干政的正當性。
而這個法治機制-我們對於暴力干政的對策與懲罰-其實還是基於民意/議會的授權。
: 所以說, 無論你是現在或是以往的什麼年代
: 想要用武裝暴力的方式推翻當時政府的統治都是非法的
非「法」-在民主國家是「法治 之法」
-在不民主國家是「以法而治 之法」
兩種法是不同的,其主要的差異,我的理解是:律法的來源不同。
法治來源是民意(法治精神),通過立憲等等,層層建構,依照當代民意隨時變化。
不民主國家的 以法而治 就是統治階層的意志為主了。
民主國家與不民主國家的比較:
百姓,都受約束。
差異主要在於:政府部門受不受到 法律(民意)的約束。
暴力干政,
在民主國家,如我前述,觸犯了法治精神,不再多言。
在不民主國家,其實就是觸犯了統治階層的利益與秩序,兩者是不同的。
所以,西方說,法國大革命是「合法的(合於法治精神的)」:
因為「路易16以法而治」並沒有民主基礎,
因此 武裝暴力推翻他 並沒有違反民主與法治精神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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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專業,略述,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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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owntoearth:政府的權利,規範在法律中...........119.124.125.178 08/17 17:23
推 alwayscat:你跟他談法律有點白費力氣 59.114.39.180 08/1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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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qsqs:想不到這種紋也可以M 218.164.4.63 08/18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