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IFF:法庭傳喚案情關係人 關係人不可無故不到 219.91.65.3 08/18 01:21
→ RIFF:我覺得這條例不應該針對被告親屬作規定 219.91.65.3 08/18 01:22
→ RIFF:'關係人規定'已經足夠說明相關人等的義務 219.91.65.3 08/18 01:23
→ RIFF:有點多此一舉的意味 219.91.65.3 08/18 01:24
推 alwayscat:多此一舉?你認為親屬自動等同關係人嗎? 59.114.47.157 08/18 09:27
→ alwayscat:照此例以後法院可精彩了不是? 59.114.47.157 08/18 09:27
推 RIFF:我認為只有關係人才需要儘義務 219.91.67.177 08/18 13:06
→ RIFF:我亦不認為親屬等同關係人 219.91.67.177 08/18 13:06
推 RIFF:不僅只多此一舉,還有弄錯對象疑慮 219.91.67.177 08/18 13:56
→ alwayscat:基本上這沒有關係人的問題,當事人都已 59.114.37.79 08/18 15:38
→ alwayscat:經死了,法律責任自然消滅。我不曉得叫 59.114.37.79 08/18 15:39
→ alwayscat:"關係人"出庭到底能成就些什麼? 59.114.37.79 08/18 15:39
推 RIFF:大約是像猶太人追蹤造成每一個傷亡的前因後果 219.91.67.177 08/18 15:48
→ RIFF:與參與人員、決策過程。 219.91.67.177 08/18 15:49
→ RIFF:對被害者是有意義的吧 219.91.67.177 08/18 15:50
→ RIFF:物質補償角度 反而不是重點 219.91.67.177 08/18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