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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han (扁救了九劉政府..氣!)》之銘言: : 你確定究責條例是要把後代家屬拉出來算帳? : 我怎麼記得是"被害者後代或家屬"可以代為司法訴訟、國賠等進行司法救濟, : 我完全無法理解你為什麼要騙大家,請找出來你所說的根據好嗎? 不是,重點在於訴訟權三個字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第四條 第二項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列所為之被訴、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 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內之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 訴訟上之權利。 雖然訴訟權有「權」這個字 其實包括權利與義務兩方面 而到庭應訊則屬於「義務」方面的訴訟權 在草案旁的說明中,有提到何謂訴訟上的權利與義務,並且在說明中 與條文內容有所不同的是,草案說明是要三等親同時負擔所有訴訟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第五項說明) 權利: 聽審權、辯護權、到場權、聲請調閱證據權、對質權、詰問權及救濟權 義務: 忍受義務、到場義務、對質義務 說明文部分如下 如被告死亡者,實有必要尤其配偶、直系或旁系三等親等內血親屬續行訴訟 並代為前述訴訟之權利與義務,方足以保障本條例被告憲法所賦予的訴訟權 ,爰於第二項規定之。 換句話說,這個草案雖然不會真的對後代判刑 但是整個法律程序後代必須參與,包括到場聆聽判決 -- And you can see the coming battle You pray the drums will never cease And you may win this war that’s coming But would you tolerate the peac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48.122
RIFF:法庭傳喚案情關係人 關係人不可無故不到 219.91.65.3 08/18 01:21
RIFF:我覺得這條例不應該針對被告親屬作規定 219.91.65.3 08/18 01:22
RIFF:'關係人規定'已經足夠說明相關人等的義務 219.91.65.3 08/18 01:23
RIFF:有點多此一舉的意味 219.91.65.3 08/18 01:24
alwayscat:多此一舉?你認為親屬自動等同關係人嗎? 59.114.47.157 08/18 09:27
alwayscat:照此例以後法院可精彩了不是? 59.114.47.157 08/18 09:27
RIFF:我認為只有關係人才需要儘義務 219.91.67.177 08/18 13:06
RIFF:我亦不認為親屬等同關係人 219.91.67.177 08/18 13:06
RIFF:不僅只多此一舉,還有弄錯對象疑慮 219.91.67.177 08/18 13:56
alwayscat:基本上這沒有關係人的問題,當事人都已 59.114.37.79 08/18 15:38
alwayscat:經死了,法律責任自然消滅。我不曉得叫 59.114.37.79 08/18 15:39
alwayscat:"關係人"出庭到底能成就些什麼? 59.114.37.79 08/18 15:39
RIFF:大約是像猶太人追蹤造成每一個傷亡的前因後果 219.91.67.177 08/18 15:48
RIFF:與參與人員、決策過程。 219.91.67.177 08/18 15:49
RIFF:對被害者是有意義的吧 219.91.67.177 08/18 15:50
RIFF:物質補償角度 反而不是重點 219.91.67.177 08/18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