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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檢察官起訴理由: : 馬○○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所有帳戶內與帳戶外之總支出,扣除業經證明與特別費無 : 關者,至多總計有3,495, 874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所有帳戶內與 : 帳戶外之總支出,扣除業經證明與特別費無關者,至多總計有633,199元得視為特別費 : 之支出。 : 而自87年12月至92年12月馬○○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10,238,300元,扣除前述支出 : 3,495,874元後計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93年1月至95年7月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 : 5, 066,000元,扣除前述633,199元支出後計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以上總計未支 : 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為貪污所得。 : 明確表明前述各項捐款依馬○○當時主觀之認識,均係來自「選票補助款」與「選舉經 : 費結餘款」,而非來自「特別費之收入」。 : 法官說法: : 1、88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150,000元。 : 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 : 社會福利基金會(起訴書誤載為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之13,000,000元;88年3月 : 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 : 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匯給中國國 : 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7月24日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筆共 : 計46,512,600元。 : 好了,你現在要告訴我:選舉補助款是否先捐再從特別費中領回? : 好了,自己看一下吧。你要跟我說特別費有沒有罪? : 現在究竟是誰唬爛,不言可喻囉。究竟馬英九捐的是特別費還是選舉補助款? : 我的說法那裡錯?請指教囉。 : : 判決書再去翻幾天再來貼文 : : 不要看到不想看的就跳過去 : 所以究竟是誰丟人?誰的道德標準不一?哈哈。 : : 怪丟人的 : : 老是那一千零一招 : : 自己去看判決書 : : 真的 : : 判決書對你這一招有特別說明 : 所以說:國民黨的支持者只有這樣的水準,對於別人道德上的錯誤都是錯,自己的人錯 : 也是別人錯。更不用說余文的可憐了。 有人愛被電,我幫你弄張表看看囉。(我簡化一下數字並直接打成文字這樣明顯點) 檢察官以兩任市長的特別費分別條列: 第一任: 特別費總收入1000萬 支出 350萬 詐領 675萬 第二任: 領據部分特別費500萬 支出 63萬 詐領 440萬 合計詐領 1100萬元 法官說法 第一任: 五筆捐款共 465萬 好啦,看出什麼嗎? 最好是能看出什麼啦.... 法官算的這五筆跟檢察官算的是不是同一款? 不知 有沒有重複? 不知 那你貼這是幹嘛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52.120
olaqe:Y的論點要成立 有個前提 那就是鈔票會說話 140.109.150.70 08/20 21:49
vvpuppy:我猜.. 他想說的是捐的是特別費 結餘款留 218.170.36.52 08/20 21:49
vvpuppy:著 不過這樣頂多是被誇獎得沒這麼大... 218.170.36.52 08/20 21:49
vvpuppy:就像是捐個人薪水 跟授意公款捐錢 XD 218.170.36.52 08/20 21:50
olaqe:鈔票A:我是特別費的鈔票 但馬當我是競選餘款 140.109.150.70 08/20 21:50
olaqe:可惜喔 鈔票沒開口 科科 140.109.150.70 08/20 21:51
tllk:我就說過他根本沒看判決書啊...等他看完再說 123.204.52.120 08/20 21:56
oxymoron:賤賣公家銀行 民進黨賺不少... 61.216.14.118 08/20 21:56
vvpuppy:我只知道民進黨八年來不追討國民黨黨產 218.170.36.52 08/20 22:00
vvpuppy:也不去徹查每次都說更黑金的國民黨官員 218.170.36.52 08/20 22:01
vvpuppy:希望阿扁兄來個大報料吧 一次搞定 218.170.36.52 08/20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