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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 法官說法: : 1、88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150,000元。 : 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 : 社會福利基金會(起訴書誤載為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之13,000,000元;88年3月 : 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 : 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匯給中國國 : 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7月24日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筆共 : 計46,512,600元。 : : 法官說法 : : 第一任: 五筆捐款共 465萬 : 好了,法官說的是465萬?又來一個了。數學不好就不要出來丟臉吧。看一下紅字。 : : 好啦,看出什麼嗎? : : 最好是能看出什麼啦.... : : 法官算的這五筆跟檢察官算的是不是同一款? 不知 有沒有重複? : 唉,所以說:國民黨支持者眼睛都會自動失效,連數字都不會看了,還要討論? : 至於不能看出什麼?或許是每個人天生才智不同吧。不過大部分人都應該看的懂,至於 : 看不懂的,或許該怪父母,不該怪他啦。 : 不過我就大發慈悲的告訴你好了,檢察官認定:前述各項捐款依馬○○當時主觀之認識 : 為選舉補助款。而法官的認定為特別費,所以沒有財產異常增加的問題。故無罪。了? : 至於另外有人說這不涉及道德問題?不過口口聲聲說這些錢是選舉補助款並且捐出的人 : 是馬英九,所以他有沒有誠實?更何況不要忘記,他第二任的特別費也是加入這筆錢計 : 算,所以:在88年時就知道會連任並且捐出特別費!這樣合不合常理?哈哈。 : 繼續相信政治人物吧,不靠法律靠自律?財產來源不明罪還是訂定一下比較好喔,不然 : 到時又看見另一個貪污犯真的好笑囉。 科科 虧我這麼用心良苦 打個表格,然後你卻完全沒看懂表格的意義? 無論有沒有漏個零,似乎不影響我前篇的論點耶? 好啦,你可以告訴大家法官說的馬英九第一任市長共捐4650萬代表的含意, 是你猜的還是法官說的? 還是你認為馬英九才第一任就捐了4650萬,遠超2任加起來的特別費,所以 是先捐然後第2任的都是詐領囉? 這種推論要建立,你必須先證明馬英九第2任市長其間,沒捐過任何一筆錢喔? 來來來,等你證明喔,秋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52.120
goetze:Y大的意思是說,馬英九有請神算算到自己可118.168.239.217 08/20 23:38
goetze:以作兩任,所以把錢先捐了,等特別費補貼118.168.239.217 08/20 23:39
tllk:問題是他沒貼正確全文,造成錯誤訊息 123.204.52.120 08/21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