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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 起訴書認被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共領得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為15,304,300元 : ,公訴人已經認定此段期間之特別費支出為4,129,073元。然被告於: : 1、88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150,000元。 : 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 : 社會福利基金會(起訴書誤載為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之13,000,000元;88年3月 : 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 : 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匯給中國國 : 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7月24日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筆共 : 計46,512,600元。 : 唉,不見黃河心不死嗎?所以說檢察官認定這些錢是選舉補助款,法官認定為特別費, : 有問題嗎?還是說你有其他解釋?哈哈。 : : 虧我這麼用心良苦 打個表格,然後你卻完全沒看懂表格的意義? : : 無論有沒有漏個零,似乎不影響我前篇的論點耶? : 唉,確實有沒有少一個零不像是重點啦,不過少了一個零,馬先生可就有問題了喔。 : : 好啦,你可以告訴大家法官說的馬英九第一任市長共捐4650萬代表的含意, : : 是你猜的還是法官說的? : 所以現在是我猜的還是法官說的?自己看清楚吧。 還扯啥? 法官是有說那五筆是什麼經費嗎? 沒有啊,法官什麼也沒說啊,法官充其量只是說了檢察官錢算錯了 XDXD 錢算完了,給馬英九自己去解釋,解釋合理合法,那就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5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