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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起訴書認被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共領得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為 15,304,300元,公訴人已經認定此段期間之特別費支出為4,129,073元。 所以檢察官是將捐給基金會那些錢分類為選舉補助款,是不是? 其次:是被告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共有公益性捐贈63,078,949元, 遠已超過其領得實際領得特別費領據核銷半數之總和5倍以上。 所以法官不接受將選舉補助款分類為非特別費,即屬於特別費,不是嗎? ※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三)起訴書認被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共領得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為 : 15,304,300元,公訴人已經認定此段期間之特別費支出為4,129,073元。然被告於:1、88 : 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150, 000元。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 : 大道文教基金會 籌備處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社會福利基 金會(起訴書誤載為台 : 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 )之13,000,000元;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 基金會籌備處 : 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 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 社會 : 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 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7月 : 24日 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 筆共計46,512,600元。3、88年1月 : 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由郵政劃撥帳戶支出);88年1月28日捐款 : 1,000 ,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其中600,000元由國 泰世華帳戶支出,400,000元由郵 : 政劃撥帳戶支 出);92年1月8日捐款100,500元給聯合勸募協 會,共計2,297,377元。4 : 、88年1月起至95 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 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11筆共1,611,810元 : 。5、95年11月17日計捐贈12筆共600萬元,95年11月 22日計18筆共捐贈560萬元。6、88 : 年1月起至95年7月其他現金捐款部分,共60筆 ,金額合計為907,162元。 : 以上捐款各情,起訴書對上述被告1至5之捐款亦予肯認。 : 是被告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共有公益性捐贈63,078,949元,遠已 : 超過其領得實際領得特別費領據核銷半數之總和5倍以上。 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亦無 剩餘款之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 所以最後你們只剩下這個說法了,不是嗎? 說選舉補助款已經捐出的人是馬英九,然而又從特別費中領回,不是嗎? 這也可以說是一錢雙報,我買了一台車,車是我的,又向主管請錢。 所以究竟是選舉補助款沒有捐?還是特別費沒有捐?以法官及馬先生的說法,似乎是選 舉補助款未捐?不過事實上似乎是因為捐了選舉補助款才得以將特別費的洞補掉。 法官怎麼判,是法官的事。不過說出真相,不會因為他們是法官或是總統就要退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2.27
Rigaudon:"馬英九三審無罪DPP黨徒還是認為他有罪" 118.169.36.188 08/21 15:44
Rigaudon:"馬英九三審無罪DPP黨徒還是認為他有罪" 118.169.36.188 08/21 15:44
moondark92:"選舉結餘"除了絕無對價關係的補助款外 123.192.172.15 08/21 17:06
moondark92:還包括"可能"有對價關係的"捐款" 123.192.172.15 08/21 17:07
hanbin:會不會太自high了? 真相? 就憑你?125.225.172.181 08/21 21:14
hanbin:你現在所討論的, 都嘛被討論到爛了125.225.172.181 08/21 21:15
hanbin:食人牙慧而已, 以為自己是辯士喔?125.225.172.181 08/21 21:15
Rigaudon:不是辨士 是跳針王( ′-`)y-~ 118.169.36.188 08/21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