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wayscat (NorthSeven)
看板DPP
標題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時間Fri Aug 22 10:08:53 2008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技術上來說,他確實從兩任市長任內捐出了這麼多錢(無犯罪事實),而「補
: 」捐 600 萬的情況你也不容易說這 600 萬是刻意要污走的,畢竟特別費案爆發
: 之前他已經將到手的 5800 萬分批捐出 5200 萬(無犯意)。更何況你也分不出
: 這差額究竟是來自選舉補助款還是特別費。
小回一下這一段,否則還有被硬凹的疑慮
雖然我覺得我回了之後還是會被凹就是了
基本上我引的這段文字僅僅描述了"客觀事實",而無關"主觀犯意"的部份
一般判斷犯罪行為時,會先審客觀,再審主觀 (除了未遂犯之外)
如果客觀構成要件無法該當,自然沒有審及主觀的必要,因為思想不成罪
我引上面某板友提供的三審判決片段做說明
「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
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基本上法官很盡責的將主客觀的審奪都舉出來告訴大家
可惜這種作法會讓不懂法律的人誤認為「我只要證明馬有犯意,就可以證明他有罪」
以判決書來說
1. 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 ←無故意
2. 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根本無犯罪行為
客觀事實根本不該當貪污,主觀審查也不過就是形式罷了。
另外,某Y質疑的,馬補捐1160萬是在"規避法律制裁"
基本上根本不生這種問題。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有明文者...
當初如果這1160萬是貪污的行為,不可能會因為事後捐出就無罪
這種思維就跟搶了銀行1000萬後良心發現將錢全部捐出,以為可以無罪一樣荒謬
現在既然法官認為他自始不生貪汙行為,那些錢根本沒什麼好用來說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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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47.210
※ 編輯: alwayscat 來自: 59.114.47.210 (08/22 10:11)
推 downtoearth:不過對他而言,檢方的說法跟法官的說 61.146.40.132 08/22 10:12
→ downtoearth:法,同樣有力..... 61.146.40.132 08/22 10:12
→ alwayscat:我想他認為最有力的還是他自己的想法吧 59.114.47.210 08/22 10:15
→ alwayscat:他只不過找了個跟自己想法近同的來說嘴 59.114.47.210 08/22 10:16
→ alwayscat:罷了。 59.114.47.210 08/22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