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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技術上來說,他確實從兩任市長任內捐出了這麼多錢(無犯罪事實),而「補 : 」捐 600 萬的情況你也不容易說這 600 萬是刻意要污走的,畢竟特別費案爆發 : 之前他已經將到手的 5800 萬分批捐出 5200 萬(無犯意)。更何況你也分不出 : 這差額究竟是來自選舉補助款還是特別費。 小回一下這一段,否則還有被硬凹的疑慮 雖然我覺得我回了之後還是會被凹就是了 基本上我引的這段文字僅僅描述了"客觀事實",而無關"主觀犯意"的部份 一般判斷犯罪行為時,會先審客觀,再審主觀 (除了未遂犯之外) 如果客觀構成要件無法該當,自然沒有審及主觀的必要,因為思想不成罪 我引上面某板友提供的三審判決片段做說明 「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 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基本上法官很盡責的將主客觀的審奪都舉出來告訴大家 可惜這種作法會讓不懂法律的人誤認為「我只要證明馬有犯意,就可以證明他有罪」 以判決書來說 1. 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 ←無故意 2. 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根本無犯罪行為 客觀事實根本不該當貪污,主觀審查也不過就是形式罷了。 另外,某Y質疑的,馬補捐1160萬是在"規避法律制裁" 基本上根本不生這種問題。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有明文者... 當初如果這1160萬是貪污的行為,不可能會因為事後捐出就無罪 這種思維就跟搶了銀行1000萬後良心發現將錢全部捐出,以為可以無罪一樣荒謬 現在既然法官認為他自始不生貪汙行為,那些錢根本沒什麼好用來說嘴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7.210 ※ 編輯: alwayscat 來自: 59.114.47.210 (08/22 10:11)
downtoearth:不過對他而言,檢方的說法跟法官的說 61.146.40.132 08/22 10:12
downtoearth:法,同樣有力..... 61.146.40.132 08/22 10:12
alwayscat:我想他認為最有力的還是他自己的想法吧 59.114.47.210 08/22 10:15
alwayscat:他只不過找了個跟自己想法近同的來說嘴 59.114.47.210 08/22 10:16
alwayscat:罷了。 59.114.47.210 08/22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