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所以法官不接受將選舉補助款分類為非特別費,即屬於特別費,不是嗎?
個人認為你的解讀有點誤會
法官的立論如下
(二)特別費有無實際支出,應由被告擔任首長任期內,全部所有金錢有無實際因公支
出為觀察,既然被告特別費領取後已經混合,均為被告所有之金錢之一部,被告可自由處
分其所有金錢,自能隨意決定支出,不因從何帳戶支應而有不同。又特別費有實質補貼
,首長自由彈性使用不受任何限制之特點,被告特別費實際有無支出,是本院認被告有
無實際因公支出,應由首長「具有首長身分」始能領用之定義出發,以首長任期內所有
金錢使用判斷,認定特別費實際上有無支出,始能既不悖金錢之特性,又與特別費之實
質補貼且尊重首長之決定,會計審計單位不再詳究其使用之流向、項目,甚至實際上有
無支出,均在所不問之性質相合。
如果你認為法官對金錢的性質認定以及判斷特別費有無實際支出的標準有問題,願聞高見
: ※ 引述《tllk (天氣好熱啊)》之銘言:
: 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亦無
: 剩餘款之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
: 所以最後你們只剩下這個說法了,不是嗎?
: 說選舉補助款已經捐出的人是馬英九,然而又從特別費中領回,不是嗎?
: 這也可以說是一錢雙報,我買了一台車,車是我的,又向主管請錢。
有點奇怪的比喻
假設你沒有任何與公司有關的原因,單純的用自己的錢買了一台車,然後向主管請錢
那主管大概也不會理你
如果主管還給你錢
如果不是他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
就是你用了不法的手段,這時就會涉及犯罪。
但是馬英九的情形是如此嗎?應該也不是吧
捐款之後有得到任何財產上的利益嗎??
希望你可以解釋清楚一點
(一)特別費之「因公支出」本即包括公益捐助首按特別費本得用於外賓、耆宿之餽贈
,或愛國、慈善團體等公益事項捐助,已經行政院於40年時說明在案,公訴人稱從寬認
定被告公益捐助亦屬特別費之因公支用,然觀諸上開行政院之闡述,並非公訴人給予之
榮典,合先敘明。
基金會是財團法人,沒記錯的話財團法人都只能以公益為設立目的
所以捐錢給基金會屬於公益事項應無問題。
馬英九任內取得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是新台幣15,304,300元
用高一點的標準,
扣掉與馬英九有關的敦安基金會,以及一次超過千萬元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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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 聯合勸募協會
$150,000 921地震
$300,000 中國國際法學會
$500,000 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
$712,600 大道文教基金會
$907,162 88年1月起至95年7月其他現金捐款部分,共60筆
$1,000,000 指南法學基金會
$1,196,877 聯合勸募協會
$1,611,810 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11筆
$6,000,000 95年11月17日計捐贈12筆
$5,600,000 95年11月22日計18筆
--------------------------------------------------
$18,078,949
還是比上述特別費多了2,774,649元
如果你認為上面的機構或捐款有任何不法或不道德
也可以寫給版友看一下讓記者爆一下
: 所以究竟是選舉補助款沒有捐?還是特別費沒有捐?以法官及馬先生的說法,似乎是選
: 舉補助款未捐?不過事實上似乎是因為捐了選舉補助款才得以將特別費的洞補掉。
: 法官怎麼判,是法官的事。不過說出真相,不會因為他們是法官或是總統就要退縮。
法官怎麼判,至少都提出了一定的理由,我目前也看不出來有矛盾的地方。
最根本的重點在於金錢的性質,
除非你能提出台灣有特別費之"金錢"與個人財產之"金錢"混合後不
適用民法813條的法律依據。
否則不管是選舉補助款的金錢或是入帳的特別費金錢,在捐款的時候都是拿
馬英九的財產出來捐。
因為特別費一定是先由首長領取後才能使用,而馬英九用的是匯入帳戶的方式
概念上特別費的金錢一定會與個人財產的金錢混合。
且法官既然認為特別費的使用具有自由彈性,不受任何限制之特點
也就是說雖然是按月領但是並不須按月用,也沒有必須先領後用或先用後領的限制
所以也不能以時間先後來斷定捐款是馬英九的財產還是特別費。
你所謂的真相必須先推翻上述的看法才有可能成立。
馬英九法律上應該是沒問題啦,都3審了
道德層面是可以討論,
畢竟道德標準比起法律標準是相對的動態
要有人比較才容易分出高下
但是現在民進黨內曾經任公職當首長的人物,要比較的話
個人認為不如期待民進黨尚不可知的後起之秀
如果有哪裡觀念錯誤或寫得不好 歡迎版友指正
再補一點跟DPP有關的好了 免得好像走錯版的感覺
嗯 希望民進黨早日浴火重生 如果有新政黨可以取代也OK啦
畢竟沒有競爭就沒有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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