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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y先生 仍然是看三審判決 y先生算東算西 事實上無罪判決根本不在於"捐多少"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客觀上有 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遂 其不法所有之目的者,始克相當。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 位之實務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 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 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所謂的捐款超過領據列報之特別費總額 只是用來佐證足認並無所謂「不法所得」 也就是說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何況事實捐出5150萬 我再講一次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9.218
valepiy:展現鐵騎的能力吧! 繼續凹~ 118.168.4.51 08/23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