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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已經用這種標準來看待馬英九了,罪疑惟輕。無法證明的都算特別費了。 所以不是只有一個帳戶的捐款,也就是說:全部的捐款都算進去了,結果還是不夠,懂 嗎? ※ 引述《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之銘言: (2)清查馬英九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情形。 (3)清查馬英九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以上三種情形之所有支出 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均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客觀上有 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遂其不法所有之 目的者,始克相當。 所以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所以佐證不重要?還是你是法官?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 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 錯誤。 : 所謂的捐款超過領據列報之特別費總額 只是用來佐證足認並無所謂「不法所得」 所以佐證就是不重要囉?哈哈。 : 也就是說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何況事實捐出5150萬 : 我再講一次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所以說你還是要堅持: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我沒有意見。畢竟法官已經判決了,所以多說無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81
nonsensejoy:你我都不是法官 那就讓真法官判吧 123.195.24.12 08/23 13:10
nonsensejoy:噢 我都忘了 真法官已經判無罪了 123.195.24.12 08/23 13:17
好玩,所以國民黨支持者的論點是:法官判決一定對囉,不可以討論!哈哈。
alwayscat:Y兄,不會看構成要件請不要亂解讀 202.132.45.45 08/23 13:58
alwayscat:"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錯 202.132.45.45 08/23 13:59
alwayscat: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這句話是在 202.132.45.45 08/23 13:59
alwayscat:說明該罪只有故意犯才能成立,ok? 202.132.45.45 08/23 14:00
alwayscat:請問沒有不法所得跟沒有犯意有啥關係? 202.132.45.45 08/23 14:01
alwayscat:我不能很想A錢但沒膽A嗎? 202.132.45.45 08/23 14:02
alwayscat:補個哈哈 202.132.45.45 08/23 14:03
不過法官是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所以你要質疑的,應該是法官吧。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142 (08/24 08:59)
nonsensejoy:跟你意見不一樣 你就說人不是法官 哈 123.195.24.12 08/24 10:41
nonsensejoy:既然你也不是法官 就少拿別人不是法官 123.195.24.12 08/24 10:42
nonsensejoy:擋人的話 自己內文用的招數 怪推聞 123.195.24.12 08/24 10:43
nonsensejoy:還是你是法官? 這句話是你講的吧 123.195.24.12 08/24 10:44
nonsensejoy:所以你的論點也是 妳不是法官不能討論 123.195.24.12 08/24 10:45
nonsensejoy:自己矛盾 123.195.24.12 08/24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