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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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時間Sun Aug 24 09:50:24 2008
※ 引述《HYL (@Seattle)》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第一,你這種「將選舉補助款捐出,再由特別費中領回」並不正確,因為到最
: : 後馬英九捐款的總額已經超過選舉補助款的總額。
: 我被搞混了,馬的捐款總額,在最後一筆大單敲入前是;
: 1. 大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2. 小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若是二的話, Y兄的說法並沒錯,也代表馬沒有把「選舉補助款」全額捐
: 出,等於欺騙他的選民。( 當然你也可以說選舉補助款全捐完,不過那等
: 於說特別費沒有用盡 )
抱歉,正好改掉原文已經不談這一點了。不過你回覆了,所以我還是得說一下
。基本上,在最後兩筆捐款前,狀況是差了約六百萬元,總額 5800 萬的特別費
加上選舉補助款,馬英九其實是捐了 5200 萬。
所以很簡單,特別費爆發後馬英九陣營重新核算他市長任內所有的捐款和特別
費、選舉補助款金額,才發現了這六百萬的差額。所以補救的方式是,他在市長
任內最後時間捐出了 600 萬,過一個星期後可能覺得不放心,又捐了 560 萬。
這作法當然不好看。往好的方面想是馬英九陣營搞錯金額,往壞的
方面想則是他想在總額 5800 萬的金額中污走個六百萬零頭。不過
呢基本上這屬於誅心之論,我不是馬英九,我不知道他是哪一種人
,在此我只能論他的作法違不違法。
由於尚在市長任內,所以最低限度馬英九的作法是修補錯誤,並且滿足了法律
上特別費使用(市長任內花費)的要求。最後這兩筆捐款仍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因此必須計算,刻意要忽略這兩筆捐款,基本上已經是脫離法律的定義,擅自按
照自己的標準做事了。
要討論這個判決適當與否,最基本的要求應該是
就法論法。我是不知道法院是
不是國民黨開的啦,但是我很肯定不是 YHLYHL 這位老兄開的。而他從頭到尾要
依照他個人定義的方式,好作出馬英九貪污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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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8.231.167
※ 編輯: monopoliest 來自: 122.118.231.167 (08/24 09:58)
推 HYL:是阿,法律上馬算是躲過了這問題 76.121.171.173 08/24 09:54
→ HYL:不過我這個有投他市長一票的選民,對於被他欺 76.121.171.173 08/24 09:55
→ HYL:騙這回事,總可以批判他吧... 76.121.171.173 08/24 09:55
推 Eventis:那六百萬的鈔票來自選舉補助款還是特別費? 61.64.152.7 08/24 09:57
推 HYL:馬只要大聲說,特別費已用完,沒用完的是選舉 76.121.171.173 08/24 09:58
→ HYL:補助款,然後又採信特別費可以預支支用的說法 76.121.171.173 08/24 09:59
→ HYL:,那麼最後一千萬捐不捐,馬都是沒罪的 76.121.171.173 08/24 10:00
→ HYL:只是道德上詐騙了他的選民而已 76.121.171.173 08/24 10:00
→ HYL:當然此一說法有一問題是,可否預先支用,未當 76.121.171.173 08/24 10:01
→ HYL:選任期的特支費,只是我搞不懂為什麼檢查官沒 76.121.171.173 08/24 10:01
→ HYL:打這一點。 76.121.171.173 08/24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