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eChang (T-Rex)
站內DPP
標題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時間Sun Aug 24 12:22:47 2008
※ 引述《HYL (@Seattle)》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第一,你這種「將選舉補助款捐出,再由特別費中領回」並不正確,因為到最
: : 後馬英九捐款的總額已經超過選舉補助款的總額。
: 我被搞混了,馬的捐款總額,在最後一筆大單敲入前是;
: 1. 大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2. 小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若是二的話, Y兄的說法並沒錯,也代表馬沒有把「選舉補助款」全額捐
: 出,等於欺騙他的選民。( 當然你也可以說選舉補助款全捐完,不過那等
: 於說特別費沒有用盡 )
: : 第二,你從來沒有證明,這種先捐再領回的方式,已經違反了法律而構成貪污
: : 。
: : 第三,法律判罪的條件很簡單,請拿出這種作法違背了哪些法條,應該判處怎
: : 麼樣的罪責,應該付出怎麼樣的代價、應該如何求刑。
又有人在狀況外了,這部分的特別費是屬於不用領據
也就是說這部分要證明是相當有難度的,誰能證明若干年前在某某地方花了多少多少錢
就連要記得在若干年前在某某地方花了多少錢都很難了
所以連要求條列出所有特別費款項都是不合理的
所以拿來起訴就已經很誇張了,但是遇到這種極度偏頗的檢察官也沒辦法
那該怎麼辦?
隨便掰一些款項又不符合泛綠的聖人級標準,
直接跟法官說這部分不需要也不合理更不實際要求舉證,
更是不符合泛綠的聖人級標準
那到底要怎麼辦?剛好馬總統一直有在捐款,
然後又剛好有很多是具名的捐款,既然是具名那就能去受捐單位的帳目上查證
所以拿出來說,我在具名捐款部分就已經遠超特別費要求
假如又遇到像侯檢察官這種極度偏頗的法官,那馬至少就能說特別費我都捐了
不過又怕泛綠的聖人級標準,會拿補助款跟特別費總額大於"具名"捐款來說嘴
所以,又在之後補了大筆捐款,不過看來泛綠的標準不只是聖人級的,是神級的
這樣都還能拿來說嘴
馬沒有說他特別費全部都拿來"具名捐款",
他只是說光"具名捐款"這部分就足以證明他特別費已經用完
所以,在判決書上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95.88
→ ShieChang:耶,請問要怎麼上色阿,我怕又有人無視 140.113.95.88 08/24 12:24
推 urabon:連上色都不會 還敢來民進黨版挑釁 122.116.60.199 08/24 12:28
→ ShieChang:某u讓這版都快變成joke版了XD 140.113.95.88 08/24 12:29
推 ChallengerII:有人會對u反串的話當真嗎123.194.108.167 08/24 13:13
推 urabon:當對方的話找不出破綻時只能抹黑他是反串吧 122.116.60.199 08/24 13:16
→ ChallengerII:我笑了 要不要公投u某是不是反串啊?123.194.108.167 08/24 13:17
推 tim1112:破綻就是會不會上色跟能不能來DPP版 是完 119.14.25.66 08/24 13:25
→ tim1112:全不同的兩件事 或者u認為DPP版沒言論自由 119.14.25.66 08/24 13:26
推 urabon:濫用言論自由就是台灣發生紅衫軍之亂的原因 122.116.60.199 08/24 13:36
推 tim1112:紅衫軍是對不公不義的綠營怒吼的急先鋒 119.14.25.66 08/24 13:41
→ tim1112:該檢討的是引爆紅杉軍之亂的陳水扁 119.14.25.66 08/24 13:41
→ tim1112:否則用你的邏輯 濫用言論自由也是台灣人發 119.14.25.66 08/24 13:42
→ tim1112:動嗆馬行動的原因 119.14.25.66 08/24 13:42
→ ShieChang:所以我就說要上色,果然有人無視了XD 140.113.95.88 08/24 14:23
→ ShieChang:只會斷章取義...懶的理他 140.113.95.88 08/24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