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wayscat (NorthSeven)
看板DPP
標題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時間Sun Aug 24 17:59:53 2008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時間: Sat Aug 23 13:08:12 2008
:
: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
: 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
: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
: 錯誤。
:
: 推 alwayscat:Y兄,不會看構成要件請不要亂解讀 202.132.45.45 08/23 13:58
: → alwayscat:"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錯 202.132.45.45 08/23 13:59
: → alwayscat: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這句話是在 202.132.45.45 08/23 13:59
: → alwayscat:說明該罪只有故意犯才能成立,ok? 202.132.45.45 08/23 14:00
:
: 不過法官是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所以你要質疑的,應該是法官吧。
來,請看清楚你自己引的三審無罪判決的依據
哪一句話提到"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
怎麼我看到的是"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請你替我解釋一下是哪邊我有疏漏了,還是我誤會了
再告訴我,我要質疑的是法官,還是胡亂解讀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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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ly:跟他認真你就輸了~~ 114.198.186.97 08/24 23:02
推 urabon:先管好自己有沒有這個資格和等級跟他認真. 122.116.60.199 08/24 23:11
→ alwayscat:我能有什麼辦法?看到自以為真理的傢伙 59.114.38.166 08/25 10:48
→ alwayscat:電他兩下也是天經地義吧? 59.114.38.166 08/25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