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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時間: Sat Aug 23 13:08:12 2008 : :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 : 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 :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 : 錯誤。 : : 推 alwayscat:Y兄,不會看構成要件請不要亂解讀 202.132.45.45 08/23 13:58 : → alwayscat:"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錯 202.132.45.45 08/23 13:59 : → alwayscat: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這句話是在 202.132.45.45 08/23 13:59 : → alwayscat:說明該罪只有故意犯才能成立,ok? 202.132.45.45 08/23 14:00 : : 不過法官是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所以你要質疑的,應該是法官吧。 來,請看清楚你自己引的三審無罪判決的依據 哪一句話提到"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 怎麼我看到的是"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請你替我解釋一下是哪邊我有疏漏了,還是我誤會了 再告訴我,我要質疑的是法官,還是胡亂解讀的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5.104
Hly:跟他認真你就輸了~~ 114.198.186.97 08/24 23:02
urabon:先管好自己有沒有這個資格和等級跟他認真. 122.116.60.199 08/24 23:11
alwayscat:我能有什麼辦法?看到自以為真理的傢伙 59.114.38.166 08/25 10:48
alwayscat:電他兩下也是天經地義吧? 59.114.38.166 08/25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