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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標題: 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 時間: Sat Aug 23 13:08:12 2008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 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 錯誤。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 馬沒有說他特別費全部都拿來"具名捐款", : 他只是說光"具名捐款"這部分就足以證明他特別費已經用完 : 所以,在判決書上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所以說:是以無犯行來佐證其無犯意。沒有錯吧。 : : 推 alwayscat:Y兄,不會看構成要件請不要亂解讀 202.132.45.45 08/23 13:58 : : → alwayscat:"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錯 202.132.45.45 08/23 13:59 : : → alwayscat: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這句話是在 202.132.45.45 08/23 13:59 : : → alwayscat:說明該罪只有故意犯才能成立,ok? 202.132.45.45 08/23 14:00 : : 不過法官是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所以你要質疑的,應該是法官吧。 : 來,請看清楚你自己引的三審無罪判決的依據 : 哪一句話提到"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 : 怎麼我看到的是"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 請你替我解釋一下是哪邊我有疏漏了,還是我誤會了 : 再告訴我,我要質疑的是法官,還是胡亂解讀的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4.162
moondark92:犯意和犯行是兩件事,三審哪句提到以 123.192.172.15 08/25 07:25
moondark92:無犯行佐證無犯意? 123.192.172.15 08/25 07:26
moondark92:無論如何,馬可沒有打著"捐出補助款"的 123.192.172.15 08/25 07:29
moondark92:廣告,來譏諷選戰對手將補助款收歸己有 123.192.172.15 08/25 07:29
moondark92:亦即他沒有騙票行為,是與扁最大不同處 123.192.172.15 08/25 07:32
alwayscat:講這麼多他還是堅持"無犯行證明無犯意" 59.114.38.166 08/25 10:49
alwayscat:,就跟別人叫他去看判決書他永遠無視一 59.114.38.166 08/25 10:49
alwayscat:樣。連法學基礎都沒有,還言之鑿鑿的在 59.114.38.166 08/25 10:50
alwayscat:法官怎麼說,檢察官怎麼說,通篇鬼扯, 59.114.38.166 08/25 10:51
alwayscat:被踢爆還繼續揮,去... 59.114.38.166 08/25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