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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犯意-> : : 而為何法官要提出沒有犯意,簡單說就是檢察官說馬有犯意,所以起訴他 : : 既然檢察官的起訴書有這種意思,那判決書就應該要回應 : : 而法官則認為馬有大量捐款, : : 假如馬要貪特別費,又何必大量捐款(遠超特別費),所以不存在有犯意這件事 : : 結合以上兩個,所以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 : 簡單說就是妳判決書看了就知道我在說什麼, : : 不看判決書只在那邊硬凹真的很難看 : 所以:法官是以大量捐款>特別費來證明沒有犯意,對吧? : 所以alwayscat看懂了嗎?哈哈。 你說呢?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 位之實務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 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 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來,告訴我,請問你還要幻想"法官以捐款大於特別費證明沒有犯意"到什麼時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8.97
ShieChang:他八成又要拿我的文章來加以曲解一番 140.113.95.88 08/26 10:54
alwayscat:你應該高興啊,對他來說你講的話比法官 59.114.48.97 08/26 10:55
alwayscat:還夠份量,所以他只曲解你,不曲解法官 59.114.48.97 08/26 10:56
alwayscat:呢 XD 59.114.48.97 08/26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