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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起訴書 馬英九的原始憑證發票中 的確有不實發票的存在 但是 在判決書中是這樣的 關於此事辯護人的見解: 檢察官認定他人發票數量之方法實非公允,將多年來 之大量發票向被告及證人提示,要求辯認何者為公務支出, 何者為他人發票,然則被告及證人在事隔多年記憶模糊、資 料簡單訊息不足及長時間訊問造成之疲憊及緊張下,實難清 楚分辨各張憑據之來源或用途,錯認情形層出不窮。 法院的見解 告檢送之3768張發票係已經剔除部分小額公務發票如市長之報紙或隨扈之口香糖 提神飲料發票,復據證人庚○○、甲○○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見偵查卷十一, 第231、237頁),被告亦供承當時尋獲6,000餘張發票但有剔除,則遭篩除之 公務支出尚有多少數額,亦不可考(見本院96年7月10日審判筆錄),尚難以 檢察官計算之數額推定被告詐領。 遑論起訴後被告又檢據部份單據金額共計135,790 元,其中亦經證人子○○、 丁○○、己○○、寅○○到庭證述該等單據係因公務所支出後,向被告請款後 被告有依所請付款等語(96年7月10日及同年7月19日審判筆錄) 被告有依所請付款等語(96年7月10日及同年7月19日審判筆錄), 重點來了: 甚至檢察官所認定他人發票中,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1之原始憑證「源吉兆庵公司」、 面額為1269元之發票(92年度黏貼憑證用紙編號219號),業經證人申○○到庭結證非 其所提供等語;附表七編號411、412發票(95年度黏貼憑證憑證編號227號) 則經證人己○○結證確屬隨扈晚餐之公務支出等語(均見本院96年7月19日審 判筆錄),更能見諸被告確仍有將所保管費用使用於公務支出之處,被告全數特別費 使用於公務之處並非空言,又無證據證明其確有詐領,其客觀上要無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得公款之舉措。 檢方指的發票是哪些勒... http://www.tph.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21317102191.xls 大家看到了沒...是一大脫拉庫唷..... 總而言之:1.辯方說,好幾千張,時代久遠,記不起來,檢方不應該問我 2.法官說: 你只要有幾張確認是因公支出,我就認為你是因公支出... 我的疑惑是 明明檢方列舉了一堆不合理的發票 辯方也說真的記不得了 法官可以憑幾張(3張)已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的發票,傳幾個證人來證明為因公使用 就能判定那些未黏貼於憑證用紙上的發票為因公使用 絲毫不管檢方的舉證? 而這些發票就是余文說的原始憑證發票的一部份... 附上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感謝welly0923的協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36.22 ※ 編輯: tagso 來自: 61.217.236.22 (08/29 20:40)
olaqe:已經三審審完了還在起訴書 醒醒吧你140.109.232.224 08/29 20:40
olaqe:民進黨何其精明 鐵定把起訴書翻爛啦140.109.232.224 08/29 20:41
olaqe:我不相信你還能從起訴書翻到甚麼新大陸140.109.232.224 08/29 20:42
tagso:......明明是判決書..你硬要說起訴書.... 61.217.236.22 08/29 21:28
tagso:你眼睛是怎麼了? 61.217.236.22 08/29 21:28
olaqe:判決書是無罪 好像是這樣 科科140.109.232.224 08/29 21:34
tagso:.....你好歹也討論一下謬誤,請努力! 61.217.236.22 08/29 21:37
olaqe:還是祝你找到新大陸 2012再用特別費打馬吧140.109.232.224 08/29 21:38
DSNT:你找到謬誤耶,快去告法官瀆職呀,然後你就一 96.246.28.138 08/29 21:41
DSNT:砲而紅,民進黨就有救了,快去吧..加油. 96.246.28.138 08/29 21:41
DSNT:對了,不知道你的法學背景是?? 96.246.28.138 08/29 21:41
ChallengerII:原來法官三審無罪都是假的 到底馬的123.194.108.167 08/29 22:34
ChallengerII:特別費是三審法官說了算 還是DPP和綠123.194.108.167 08/29 22:35
ChallengerII:民說了算?123.194.108.167 08/29 22:35
somany:原po.....掰掰~~118.168.196.162 08/30 00:26
maze777:你給的資料也不對 96年重訴第1號 是個商人 59.114.14.237 08/30 00:49
maze777:民國八十九年間犯詐欺案件 根本不是特別費 59.114.14.237 08/30 00:50
wkwtb:還在打特支費啊~ 辛苦你了 210.240.78.210 08/30 03:47
dreamysky:非他人發票的部分都還蠻悉鬆平常的阿 192.192.90.35 08/30 09:48
Hly:辛苦了,請慢打 114.198.186.97 08/30 10:06
alwayscat:謬誤...你知道一到三審總共幾個法官判過 59.114.46.54 08/30 12:20
alwayscat:嗎?謬誤...我只能說聲你加油啦! 59.114.46.54 08/30 12:20
alwayscat:對了,可否先告訴大家你的法學背景如何? 59.114.46.54 08/30 12:21
tagso:TO maze 是矚重訴1 ......你眼睛怎麼了 61.216.151.226 08/30 18:35